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6
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下列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一)依法设立的基金,提取的各种附加费及财政部门集中管理未纳入预算的资金;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所属单位、团体按比例分配上缴的各种资金;
  (三)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募集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五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统一对自治县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自治县财政管理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先存后用,先缴后拨,专户储存,监督使用。第八条 自治县内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外资佥帐户的管理工作。未经财政管理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帐户。第九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记帐、编制会计报表,按月向财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完整、报送及时。第十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当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收费时,应当在收费场所悬挂或出示收费许可证。未出示收费许可证的,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第十三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统一使用由省财政管理部门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不用专用票据的,缴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第十四条 上级业务部门明确专项收费需专用票据时,收款单位应将票据交自治县财政管理部门登记查验,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终止收费,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将收费许可证和剩余的收费票据退回发放机关,不得自行处理。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用款单位应当先列出计划,报财政管理部门核批。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预算外资金中适当集中部分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有关财经制度,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或其他福利开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和购置大宗商品、专控商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及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全县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预算外资金收入,而不到财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进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除核减其单位相应的预算拨款外,同时对违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财政。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立、使用、变更银行帐户的,应当予以撤销,其帐户资金划转财政专户,并对相关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私设小金库的,对违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处1至2倍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谎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资料,隐瞒、截留、占压、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的,责令限期缴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试行)
(2010年6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社会普遍关注,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有利于推动我县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为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

  (二)县本级和大龙经济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预算调整及决算,县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重点区域控制性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及修编;

  (四)重要产业规划及调整,重大环境敏感性产业项目布局及调整;

  (五)县对乡镇、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及调整;

  (六)县、乡(镇)政府机构改革;

  (七)推进依法治县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和规划;

  (八)未列入财政预算一次性追加100万元以上的支出,县本级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县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1000万元以上的负债;

  (九)资产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

  (十)本级政府自行推出的拟实施改革创新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实行事前报告制,事中、事后监督实行专项报告制。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前,应及时向常委会提出事前报告(议案)。

  常委会对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督,其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常委会适时对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组织工作委员会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具体实施。

  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提出调查报告。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事前报告(议案)或专项报告,先送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初审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相应的重大事项文本、图纸(报审稿)等相关资料应当一并报送常委会审查。

 第九条 常委会对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时,视其情况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重大事项的质询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一般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经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需由常委会会议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常委会会议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经有关程序报批形成的正式文本、图纸应及时向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擅自作出的决定,予以撤销。

  (一)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执行情况的;

  (四)不执行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的;

  (五)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情况不真实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2月22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并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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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改写内容:第36条,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下令停止违规建设,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或拆除,并对违规者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第37条,对于绿化用地违规行为,如侵占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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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旨在通过详实的规划与管理,推动城镇的有序发展与建设。首先,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执行城镇规划,促进自治县的城镇建设,并加强城镇的有效管理。它的实施基础是相关法律和法规,同时考虑到本县的实际情况。其次,条例定义了城镇的范围,包括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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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玉屏侗族自治县的城镇规划管理条例中,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督促相关单位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县城环境卫生则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则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在城镇规划区内,人行道上禁止一系列行为,如停放车辆、洗车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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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的规划建设有严格的条例规定。首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审议通过其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随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对于建制镇,其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详细规划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经过审批后实施,任何变更需经法定程序。新建...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2008修订)
    答: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第六条 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组织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同有关县人大代表见面,听取意见,力求解决问题。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以乡镇、县直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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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009年4月16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大对外宣传工作,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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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副书记方面,安孝荣和黄继荣共同协助书记,共同参与县内的重大事务决策。常委成员包括韩政龙、陈丽玲、罗碧荣、付万福、刘洪斌、高应军、丁希权、刘满和何照能,他们作为常委成员,是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力量,参与县内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在县人大领导层,张运祥担任主任,负责指导和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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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五十号) (2006-04-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06-04-3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03-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 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答: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及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全县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
  • 玉屏三区一县一中心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玉屏侗族自治县,是贵州省铜仁市下辖县,县域地处东经108°34′—109°09′,北纬27°28′—27°31′之间。县域东南依湖南新晃,西带镇远、岑巩,北边与碧江区、万山区,东西直径距离36公里,南北直径距离42公里,总面积523.78平方公里,县人民政府驻皂角坪街道。根据第七次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