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当前招投标工作存在突出的问题有哪些

招标方的倾向性
虽然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评标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式,但真正采用前一方式的,极为罕见。究其原因,无非是因前者的客观性太强,使招标方难以操控投标结果,而后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数是主观评分,招标方可以操作的空间自然大许多。当前,招标方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招标方不按规定,全部专家小组成员均由自己认命;有的则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一些明显有利于个别单位的条款;还有的则是在评标时由投资方的专家明确表示支持某一投标单位。
招标方的倾向性出自以下三个原因:首先是牺牲价格保质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招标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质量方面的风险,导致工程的性价比扭曲。我国对工程质量采取终身责任制,而相应地对工程造价的限制却不甚严格。“花钱保质量”是建筑界最流行的一句口号,这看似有道理,其实是极大的浪费,同时也为工程施工时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钱花多少并不需要负责,且这钱又并非自己的,投资方自然不怎么心疼;其次是招标方为行业内的施工企业作考虑。前面提到过,在产业主管部门作为投资方的情况下,其下属的施工企业凭借其与主管部门多年的良好关系,必然对招标方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也许这并非招标方的初衷,但在实际中的确难以避免,最后就是“权力寻根’,因愈客观的评价标准,愈难以进行“寻租”活动。如果仅以“最低标价”作为评审标准,那么投资方左右招投标结果的能力将会大大降低,也就等于中标结果将完全由市场决定。投资方手中的权力将大大削弱,“权钱交易”的成本将极大幅度地提高。因而近年来国家虽然一再要求投资方应淡出具体的招标工作,而投资方迟迟不愿交出手中权利的原因也就在此。
交易主体不规范操作
交易各方主体不是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建设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是承包商,但在招投标活动中,这种交易已经形成了一种默契,即“地缘”优势,如利用某些施工企业是某委、办、局或农场、园区下属改制企业,或者某施工企业与某业主的关系比较密切,那么别的施工企业由于关系不熟或经过私下做工作,就不来投标。而且形成不成文的规定,相互借资质进行围标,这次我帮你,下次在我的地头上你帮我的这种情况,由于做的隐蔽,很难查处。目前,建筑市场还有在一些个体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由于建筑行业门槛不高,可以进入该行业有资质的管理,某些企业为了增加业绩或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而将资质外借,甚至某些高资质的国有企业,为了照顾关系,企业又有经济效益,企业管理者个人还有隐性收入而外借资质,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盛行。
资格预审缺乏责任感
资格预审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一道程序。多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是重视的,编制的一些标准和方法也是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方面还缺少些责任感:
①随意性: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格预审的重要性,对资格预审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投标报名不足7家的,就不进行资格预审;多于7家的,便匆匆忙忙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这样既不规范,又不科学,浪费了人力和物力;
②盲目性: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工作认识不够,认为只要投标资质等级符合招标工程要求的,都可以参与投标。如投资上千万元的工程项目,参与竞标的企业有时可能达到三、四十家,在此情况下,也会造成投标人、招标人、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的浪费。使大家误认为进行招投标只会使工作程序更加繁琐,起不到很好的投资效益;
③不科学性:招标人有时为了图省事,对投标报名的企业不进行资格预审,干脆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直接选定投标人参与工程项目的竞标。采取这种方式,表面上看可能很公正,业主方没有指定入围单位,但实质上,这种方式非常不科学,投标人都是抱着赌运气的心态来投标的,丧失了招投标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而且会使资质等级高、业绩优、信誉好的企业无缘参与竞标。
招标办执行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招标办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委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首先从法律规定有弹性的条款看,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其次就是公开招标项目是由企业通过密码在网上报名,投标的几个主要环节必须持有法人公章和法人代表鉴章的委托书才能投标,程序是合法的,因此对围标企业查处时取证非常困难;再就是从行政手段上看,对规范项目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发现有违法行为,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而且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当前招投标工作“陪标,承包单位转包,高资质投标、低资质承包、无资质施工,招标走形式”等词语,已经不是很新鲜的名次。究其原因,招投标过程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一些体制上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依然艰巨,业主和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问题还较为突出,施工企业自律能力较差,业主支付担保推行不力,工程监理、造价和咨询机构的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中介环节还很薄弱。

(一)招投标程序漏洞

1、用招标书赚钱。招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一定数额的所谓工本费,并明确规定,不论中标与否一概不退。个别地方投标者甚至还要付给地方建筑主管部门一定数额的所费建筑管理费。这样如果参加投标企业较多,有关单位就会有一笔较为可观的收入。

2、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3、订立不合理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具有真正的约束力的实际合同,把利润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订立苛刻条款。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不合理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

(二)在操作空间上找机会

1、出圈企业重复来,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某企业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某投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

2、明招暗定。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团队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个别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大量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就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关键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3、肢解项目标段。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三)在监督过程中上钻空子

1、“公开评标”不公开。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使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3、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比如借资质的问题,如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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