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2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1129号文件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区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仍按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折0.63元/公斤)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工业烟粉尘排放征收标准
    工业烟粉尘按照0.60元/污染当量(折2.4元/公斤)征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列入目录的限制类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0.2倍计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落实相关措施
    1.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减免排污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2.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1129号文件【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区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仍按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折0.63元/公斤)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工业烟粉尘排放征收标准
    工业烟粉尘按照0.60元/污染当量(折2.4元/公斤)征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列入目录的限制类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0.2倍计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落实相关措施
    1.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减免排污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2.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区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仍按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折0.63元/公斤)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工业烟粉尘排放征收标准
    工业烟粉尘按照0.60元/污染当量(折2.4元/公斤)征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列入目录的限制类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0.2倍计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落实相关措施
    1.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减免排污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2.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回答】
  3.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清单程序,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回答】

森工集团9635剥离人员的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屠宰检疫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屠宰经营的家畜(猪、牛、羊),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
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适用本规定。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适用《家畜家禽
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家畜定点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家畜定点屠
宰检疫管理工作。屠宰场(厂、点)的具体定点由盟市、旗县政府组织商品流
通行政部门、畜牧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家畜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履行下列职
责:
  (一)制订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实施屠宰法规和屠宰行政规章的执行;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场(厂、点)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
核验收和监督检查;核发《屠宰许可证》;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场(厂、点)屠宰加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在国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组织实施屠宰检疫、检验规程和检
验印章管理;
  (六)负责屠宰加工的其他有关事项。
  畜牧行政部门主管家畜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厂、点)兽医卫生条件的审核、验收,发放《兽医卫
生合格证》;
  (二)负责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屠宰检疫、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兽医资格证书》的管理
工作;
  (四)负责国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检疫检验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
工作;
  (五)负责其他屠宰场(厂、点)的检疫检验和监督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肉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屠宰场(厂、点)生产
卫生条件的审核、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负责肉品卫生质量及屠宰人员
和管理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各定点屠宰场(厂、点)在获得《屠宰许可证》和《兽
医卫生合格证》等证件后,《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并配合商品流通行政部
门和畜牧行政部门清理整顿肉食品及肉类市场等工作。第五条 商品流通、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技术监督、
城建、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定点屠宰场(厂、点)的设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注重规模、相对集中、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
则,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先进设施和条件,发挥国有企业的主
力军作用,同时兼顾其他经济成份。凡符合条件,又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应当
优先定点。第七条 设立屠宰场(厂、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交通方便,距饮用水源500米以上,周围无有害污染源,距居民
住宅区、公共场所和水源保护区100米以上;
  (二)屠宰加工场(厂、点)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
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
理间、急宰间。粪便、污物、污水处理设施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要符合
兽医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四)地面及不低于一米的墙裙要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
毒;
  (五)备有屠宰、吊挂、照明设备和专用容器、运载工具,以及冷藏、冷
冻设施;
  (六)备有检疫检验设备、工具和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防蝇、防尘
、防鼠和更衣设施;
  (七)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和屠宰工人;兽
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和屠宰工人须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
  (八)有切实可行的兽医卫生、消毒制度和屠宰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管理
制度;屠宰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健康检查制度。
  国有屠宰场、肉联厂,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设有屠宰机械、
凉冷间、化验室和检疫检验机构,并实行兽医师和主任检验工程师负责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_百 ...
    答:《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其中规定如下:组织指挥体系:自治区级领导机构、自治区级领导机构办公室、自治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级应急管理厅。适用范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迟要在...
    答:一小时内。根据查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得知,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如实报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3.9条,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
  • 内蒙古企业取暖费补贴文件是什么
    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是内蒙古企业和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文件。内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取暖费,按每户1546元每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由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安排发放。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知 ...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自治区有关法规,为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和检察机关...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为规范全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29日 内蒙古自...
  •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精神,结合...
  • 取暖费发放办法
    答:【法律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
  • 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答:推动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退休人员取暖费如何发放
    答:第六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
  • 山东副高取暖费发放标准
    答:法律客观: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