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留置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7
我国的留置权构成要件是: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以及合同的约定的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是债权人的债务而未受清偿。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则不得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债权的发生原因,可以是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担保物权都是我国的物权法定的结果,因此我们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留置权的权益,以避免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损害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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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2.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担保产生的原因,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3.根据以上两条,可以发现留置是法定担保。
  • 合同当事人行使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 )。
    答:B,C,D 答案解析:[解析]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形式,双方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留置的条款,但是只要具备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 单方允诺之债为什么不能行使留置权
    答:1、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且只能留置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单方允诺之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有一方承诺,而另一方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承诺,并不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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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答: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1999年《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我们国家的立法对于留置权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