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土地所有制还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总结和分析我国土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城市建设用地、工业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已经成为我国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在土地需求不断增加和土地征用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相继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的缺陷也因此逐渐显露出来。本文旨在就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期待能够对征地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路。
1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为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用地需求,各国普遍设定了土地征用权。为了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一般规定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行使土地征用权,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虽然法律规定了征用农村土地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并未对可以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和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为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制造了空间。
实践中,各类建设项目,凡符合规划、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都可以申请国家行使征用权取得。被征占的农村土地在实际使用中并不都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用范围无限度扩张甚至频繁出现“圈地运动”的法律根源。
1.2 土地征用制度程序设计不完善
1.2.1审查阶段缺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用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用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1.2.2操作过程缺乏土地权利人的主动参与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从“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来看,被征地的农民只是被动的参与而不是主动地参与征地过程。征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只是相当于征地的通知,通知农民土地被征的事实,征与不征、补与不补、补多少,农民并没有发言权。
1.2.3征地争议解决机制缺乏司法诉讼程序
关于争议解决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虽然均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现在我国绝大部分省( 市) 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按照现行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由此可以看出,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政府裁决是唯一的救济手段,政府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难免有失公平,不利于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1.3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科学
《物权法》确定的农用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农民的其他损失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物权法》对这个问题相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太大的突破。这种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属于低层次的不完全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是不科学的。
1.4 征地补偿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给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给安置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给农民。而实际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面对巨额土地补偿款,投资理财能力不高,存在管理使用不善,甚至个别村委会、村干部挥霍浪费的现象。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在一些地区被层层截留,农民所得甚少。在征地过程中,特别是非“公共利益”的征地,土地用途的转变产生了大量的增值收益,这部分收益却归政府和开发商所有。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这种分配状况,对于真正的利益损失主体农民来说,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2 现行征地制度缺陷的成因分析
2.1 观念上受困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思维
当前土地征用制度与1953年12月颁布的《国家建设土地征用办法》没有多大差别,实践上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思路与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上,一切经济发展活动都由国家统一进行,根本就不存在非公有经济,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发展项目都属于公共性质,在农地征用时当然不必区分公益目的与非公益目的。虽然农村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仍有区别,但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全部由国家解决,行政征地在实施中就不会遇到农民的反对。在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下, 牺牲农业利益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农村集体土地的价格自然也被压低,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实行完全补偿制度。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国有经济重在把握国家经济命脉的今天,如果我们仍然沿用这套做法来规范土地开发的市场行为,必然会对农民和农村集体利益造成巨大伤害。
2.2 动机上根源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
土地是稀缺性的资源,在市场经济下,土地价值会随着土地数量的减少而不断上升。对农村土地低征高卖能获得可观的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历来归地方政府所有,属于地方政府预料外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中央政府目前还未找到解决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其他有效办法。受畸形政绩观的影响,在巨额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农民利益与国家长远发展于不顾,超出公益用地征用范围,利用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科技园区建设等巧立名目、变相圈地,对征占的农村土地进行转手炒作,赚取差额。
2.3 制度上归咎于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
承包经营权存在产权残缺,导致农民无法有效地保护其土地产权。尽管我国农民在长期的历史文化传承中形成了极为深厚的土地情结,而且《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也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一定程度的保障,然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产权制度安排。这导致农民土地产权的保障程度偏低,当政府或国家以公共利益需要之名征用土地时,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往往受到集体性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产权残缺使农民在土地征用中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土地利益。
2.4 地位上归因于农民组织资源的极度缺乏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就总体水平而言,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和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缺陷。组织资源的极度缺乏使我国农民在与各种利益群体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对政府政策和制度安排并没有多少发言权。由于缺少一个能反映农民利益、平衡的政治结构,单个农民面对庞大的政府永远是渺小的。当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仅无法与政府进行有效的谈判,而且被排除在土地征用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之外。
3 对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3.1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
公共利益是法定的行使征地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将这一法定条件明确化、具体化,才能将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用地严格区分,有效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侵犯。法定条件应当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否则不同阶层的人对“公共利益”做出各种不同的解释,法律也就形同虚设。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相应内涵。参照国外有关国家成型的限定,可考虑逐步将土地征用限定在以下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围内: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⑵城乡基础设施用地;⑶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如煤矿、机场、大坝等;⑷特殊用地,如监狱、治安拘留所等;⑸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用地,如经济用房建设用地、迁移户用地等;⑹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等;⑺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在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国家应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目录”。目录内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国家可以直接动用土地征收权。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3.2 通过完善程序设计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2.1建立土地征收合法性的认定程序
在审查程序中增加征占用途审查内容,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实质性认定。可规定由一个中立的权威专门机构按照界定公共利益的条件,对征用土地的公益性进行认定。建设项目单位认为拟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土地征用项目目录》或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提请认定组织机构进行土地征用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定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用地,政府可以依法行使国家土地征用权。土地征用合法性审查认定材料应当作为土地征用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3.2.2建立被征地者的主动参与程序
强化公告制度和听证制度,保证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改变现有的先批准、后公告的做法。需要征用农村土地的,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包括地方政府)用地申请后上报审批前,要先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知情并有权对征地的合法、合理性提出质疑,若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审批部门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土地权利人意见。具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审批前应将征地方案、补偿安置办法予以公告,若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审批部门应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制度来保障土地权利人行使参与权,确保其利益不受侵害。
在补偿方面,增设与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征地补偿安置协商程序,即先由用地者与被补偿者协商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方案要与每一个被征地农户直接见面,充分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征收。
3.2.3建立征地争议解决的司法诉讼程序
征用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对征用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征用主体、征用目的以及征用程序等是否合法引起的纠纷;二是因补偿问题引起的纠纷,主要有补偿的标准、数额、方式以及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引起的纠纷等。对征用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政府征用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亦可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补偿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应纳入行政复议与诉讼范围中来。因政府征用而使其财产权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补偿争议。如果被征用人与补偿义务机关就补偿方式、数额不能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补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行政补偿诉讼属于一类特殊的行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案件可以使用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3.3 确立科学的货币补偿标准
目前按被征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的“产值倍数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予以摒弃。土地的补偿标准一般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这个市场价值要通过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公平确定。由于失地农民是整个征地过程中真正的利益群体,相关专家在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让失地农民也介入其中,根据土地的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以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补偿标准,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政府的行为受到实质的损害。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其中,土地补偿费可按照与被征土地同类地块土地的市场价来确立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参照同类地块土地的平均市场价来确定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地块的划分可参照行政分区、规划分区进行。被征土地市场价的确定还应经过专业部门的评估,并作为听证制度中重要的听证内容。安置补助费以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标准测算,农民生活水平的确定以统计部门出具的当地农民年平均收入为依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3.4 完善征地补偿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问题,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到相关政策;既涉及集体利益,又涉及到公民权益。在制定补偿分配政策与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⑴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依据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哪些人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及怎样分配等事宜,分配方案拟订后要及时向全体集体成员公布,经大家讨论无异议通过后才能形成决议由村委会执行实施。⑵坚持依法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首先,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守风俗习惯;其次,组织联合成立监察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土地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学科前沿
2005年05月24日 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 黄贤金
土地经济学首先是由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教授T.Ely在其1922年出版的《土地经济学大纲》中提出的。此后,社会经济运行所带来土地问题的日益复杂化,以及经济科学理论与方法体系的不断创新,有力地促进了现代土地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土地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及地位

土地经济学在土地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性、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该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将有效地促进土地学科体系的完善化、科学化以及应用性的增强。

(一)从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可以看出其在土地学科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性

土地经济学是关于人地关系和因其产生的人与人经济关系的总和及其内在规律的一门学科。当然,关于人地关系的研究,也是土地科学研究的核心所在,而无论是关于土地资源、土地规划、土地信息、土地生态、土地保护、地籍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归根到底也是为人地经济关系的规范化服务的,因此,土地经济学是土地科学中的主干学科。

(二)从土地经济学的产生可以看出其在土地学科体系形成与发展中的先导性

土地问题大致可以归为土地分配(产权)、土地利用(经济生产)和土地收益分享三类问题。而最早的农业共同体就是以对土地的排他性公有产权为基础的。因此,土地产权的出现,就意味着土地问题已经开始出现,由此也带来了土地利用等更多的问题。而与此相对应,土地经济学的产生也具有先导性,土地经济学第一次成为大学教育的课程,是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开授《土地财产》讨论课时开始的。正式成为单独研究领域则是在1919年美国在农业部内设立土地经济司时开始。土地经济学的先导性发展,以及土地问题的分化,也促进了相关学科的产生,由此推进了土地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三)从土地经济学的应用领域可以看出其在土地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

土地经济学的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土地学科建设、发展与实践的全过程。

1.土地学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由于土地经济学产生的先导性,土地经济学的发展为其他土地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相关理论和方法基础。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土地估价、土地生态经济、土地政策、土地行政等学科的产生与发展,也是以土地经济学科为基础的。因此,土地经济学在土地学科建设中具有原生性、基础性作用。

2.土地学科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虽然我国当前的土地问题分别隶属于不同学科,但是通过土地经济学的发展,也有效地推进了相关学科的发展。例如,将土地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引入土地规划学,则可以增强土地规划的可行性,同时也可以实现土地规划实施手段的多元化,这都将更有效地推进土地规划的实施。

3.土地学科应用的基础性作用

土地经济杠杆对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地租地价、土地税费、土地产权等制度的完善,不断提高了我国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效率。因此,土地经济学的应用性研究,将更有利于其他土地学科理论与方法在土地管理实践中的应用。

二、土地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土地经济学的主要基础理论有:

1.市场供求理论

土地供求分析是土地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和终点,而土地需求又是土地供给的起因,很大程度上对于土地供给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从土地供求关系来看,必须通过两者的相互作用,并通过价格信息予以体现,才能形成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实践中必须依据这一基础理论,进行深入分析,才能更为科学地反映土地供求关系变化的态势。

2.产权经济理论

相对于土地资源而言,土地产权更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要素。土地经济运行实践都是以具有一定产权的土地资源为单元进行资源配置的。土地产权要素对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产生直接的影响,并且还引导着土地资源配置的方向。产权经济理论作为土地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有效推进了土地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

3.地租地价理论

地租地价理论既是土地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土地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其对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合理确定的重要依据。当前有关地租地价的研究已经开始建立定量化的经验模型进行分析研究。而地租地价的研究,不仅与土地利用,而且与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城市规划的合理化程度等,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将地租地价理论应用的面加以拓展。

4.边际效用理论

边际效用则是指从消费一件商品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满足。在边际效用理论应用中存在两个重要原则,一是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即一种商品的消费越多,那么额外数量的消费给效用带来的增加也越来越小;二是相等边际原则,即只有当消费者使花在所有商品上的单位投资所带来的效用相等时,才会使效用最大化。这两个原则,对于合理确定土地利用规模以及产业部门之间土地资源的分配关系具有实践性意义。

三、土地经济学前沿问题

当今土地经济问题日益复杂化,土地经济问题的解决必须借助经济学或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当然这本身也推进了土地经济学的发展。基于这一认识,当前土地经济学前沿问题及其可能的解决途径主要有:

一是从政府土地利用行为角度,研究土地市场秩序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问题。当前存在的一些主要土地问题与政府财政对于土地收益依赖性的增强有很大关系,同时这与各级政府追逐“政绩经济”、“诸侯经济”有关。因此,必须从机制、体制、法制等几个方面来共同探讨规范土地市场的途径,以通过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序化,推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从土地价格形成与运行的角度,研究地价与房价关系问题。一是要研究地价与房价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从而探求如何通过地价杠杆的作用,合理调控房地产业的发展;二是要针对不同类型城市研究地价与房价之间的定量化、模型化的互动关系,从而为科学制定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实现房地产价格机制的有序化服务。

三是从经济行为分析角度,研究用地者土地市场行为问题。主要是研究企业、农户等用地者,对于政府土地政策决策的市场响应过程,从而为合理引导用地者行为提供理论和方法依据。当前研究的重点主要有: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市场流转行为、企业用地者行为、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等方面。

四是用经济学的理念,重新认识土地法的相关问题。包括土地法规运行的成本、效益,土地执法手段的经济成本,土地法规监督的成本与监督制度的改革,以及土地执法难的经济学分析等问题。这些研究有利于提高土地法规的运行效率。

五是土地经济学方法论问题。土地经济学方法论问题,关系到土地经济学学科自身如何建设与发展。当前不仅提倡问卷调查方法在土地经济问题研究中的广泛应用,还要不断地创造性引进新的方法论,如博弈理论、神经网络理论等在土地经济学研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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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集体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毁林开荒现象严重。我国山区面积大,山高谷深,高坡地带耕地稳定性相对较差,综合利用率不高。居住在这些地方的群众,因条件艰难和耕地与人口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出现人地矛盾突出的现象。为了生存他们就采取了不负责任的“开发”方式:一是大肆毁林开荒,以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生产生活资料;二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方式极其明显:这个山头开荒耕作几年后,地力下降了就丢荒,然后又到另一个山头继续这种方式的开发耕作。周而复始,恶性循环的耕作方法,使生态受到严重的破坏,引发严重的水土流失,对土地资源、环境、生态的平衡构成了严重的威协。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严重。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特别是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偏僻、落后的高山地带,恶劣的环境对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限制性很大。因此,为了个人及家庭的发展,不少村民陆续不断地从大山里迁出来,在条件相对优越的公路沿线和比较宽阔、耕作条件相对较好的河床边等地方新建住宅,这些住宅用地有的是生产队分给自己的责任田地,或是责任荒山,而没有这些条件的村民,只好采取通过私人感情私自交易等渠遣或是双方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进行土地违法交易来获取建房用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然而,迁出来的村民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或是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抢占地盘或多占地盘、占好地盘建房的行为很普遍,更严重的是,经济宽裕的农户,还为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建起了多幢房子,这些建筑用地资格普遍没有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私自改变了集体土地的用途,使国家和集体土地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三)私营加工企业对土地环境污染程度日趋严重。我国土地肥沃,农产品和矿藏丰富,电力等能源资源较充沛,很适合加工行业的开发。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区从事各种中小型农产品和矿业加工行业的企业陆续登陆隆林,不同程度地带动了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这些加工企业只从个人小范围方面的利益着想,唯利是图,没有顾及加工工业对当地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加上缺乏处理污染设施,烟尘和污水的排放无法控制,使大面积土地受到污染。工厂附近的农作物生长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产量减少,不少果树无法挂果,对当地群众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造成一定的阻碍。

  (四)村镇建设规划无序的现象严重。农村普遍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村镇建设无规划,村民住房建得杂乱无章。住宅建造如何安排,需要多少面积和建设场地由建造者根据所谓的“风水”随意自行决定,旁人无法干涉。由于存在自由选择,住房建设规模不受限制的现象,所以很多集体土地被私人无尝占有,或者好田好地被当作宅基地使用,私自改变耕地用途。改变居住分散现状,有计划地进行村镇化集中建设,是国家倡议和主导的建设形式之一,目的是使群众摆脱旧的普遍开花的占地建房形式,合理安排使用土地,避免私人占用集体土地的现象泛滥成灾,这是英明的决策。但因目前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在农村的普及条件尚未成熟,农民群众对土地利用规划的认识还很缺乏,只求眼前,不顾长远的传统思想观念严重,我行我素的行为还很普遍,加上政府的法制宣传工作跟不上。所以,不按规划或没有规划占用好田好地建房或进行基础设施改造,盲目急于求成成了破坏士地资源不可避免的一大因素。

  二、集体土地利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

  (一)经济基础薄弱和文化教育落后。一些地区因受地理等环境因素的制约,贫困面相对较大,教学点安排不尽合理,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盲和半文盲还占有一定的比例,整体素质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在土地利用方面,对如何节约用地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缺乏必要的认识,致使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屡禁不止。

  (二)生育观念落后。“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的生育观念没有根本转变。特别是贫困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至今重男轻女的思想还相当严重,“少生优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少约束力,对一些未育有男仔的家庭,硬是拼命生孩子。因此,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的问题也就很难避免了,这是违法掠夺土地资源行为频繁发生的一大因素。

  (三)管理政策存在弊端。过去在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方面,国家曾规定过按用地类别、用途、用地期限,收取不同价格的土地占用费,对占用集体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发挥了很好的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家放宽了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政策,对农民占地建房的问题,除了收取土地登记发放证件工本费每本l0元和宗地则绘费每平方米0.05元以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这一改革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提供了政策优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一是增加了用地者钻政策空子的机率,容易滋生违法用地的行为;二是削弱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问题的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不能很好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三是减少了土管部门执法查案经费的来源,执法人员无法及时深入实际开展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集体土地管理工作的对策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才能使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确保土地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土地、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土地、环保法制意识。

  首先,必须把土地、环保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深化。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列为农村重点普法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知识竞赛等宣传媒体及各种有利条件和机会,采取层层落实任务和组织法制宣传队深入到村、屯与群众面对面宣传的办法。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文化活动形式,广泛地进行学习、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使土地、环保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开展土地、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普遍提高群众的土地、环保的法制意识:增强土地、环保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土地、环保法律法规,营造一个依法治理土地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从上到下要把土地、环保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人工作议事日程。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依法治理土地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到位等实际问题。认真履行《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赋予的职能和权力,为土地、环保法制建设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土地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发展轨道。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人与环境和谐发展新途径。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农村人多地少,条件艰苦,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接受能力差,思想观念落后,生活与环境的矛盾突出的问题,在发展农村经济中,政府要采取灵活和务实的容易被群众接受并不对土地、环保构成危害的手段,对人居环境进行科学的治理:一是想方设法帮助困难的边远农村解决水、电、路问题;二是多给予投资为耕作条件困难的村屯解决永久性稳定的耕作用地(如石山地区进行砌墙保土,土山地区开垦平台梯地等),把人均享有不足其生活所需的产粮用地增加到一定的范围内。并严格规定粮食生产和经济作物的发展方向,普及科学技术,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粮食单产,确保农村稳定的生活用粮来源。在此基础上依法下大力气整治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帮助群众加深对环保工作紧迫性的认识,引导他们从盲目的开发转向有计划的建设,变被动为主动,逐渐达到恢复生太平衡之目的;三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从科学管理的高度,对土地、环保进行科学的管理,规划好发展目标,并长期坚持。在发展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要克服单一的发展模式,因地制宜地帮助群众寻求更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项目,多元化地推动农村经济产业结构向良性循环的方面发展,促进农村居民生活好转;四是把土地管理、环保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土地、环境与人口同步发展的新机制,使人口与土地、环境的发展相对平稳;减少人口对土地、生态环境的压力,保证人口与土地、环境的和谐健康发展;五是提高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的能力。监督和指导加工企业想方设法改进排污设施,或拆除对环境破坏性大、对地方经济建设弊大于利的加工行业及其不服从管理、不顾群众利益,以牺牲环保为代价,我行我素,靠行贿等不正当理由获取建设加工工业用地的个别私营企业,控制污染源,减轻污染物对土地和环境的破坏程度,找出一条适应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新途径。

  (三)用统一科学的规划观规划好农村村镇建设。农村人口多,面积广,对土地的占有量和对土地、环境资源的破钚性都很大,所以,在农村实行村镇化集中建设是促成农民群众改变无规划占用土地、浪费土地行为,保持一定的耕地来满足生存需要的有效途径。因此,当前对农村村镇、村屯的建设,要从长远的角度出发,逐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落实的政策,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实际,从节约方面人手,实行一村一屯或一村数屯的集中式建设。通过对耕地、水、路、林、景等问题的整治,把原来不规范的建筑分布进行统一调整对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集中处理。尽可能摈弃以往那种遍地开花的不良建筑用地方式,恢复土地的原有用途。要用科学的发展观,合理安排农村住房建设土地用量,以人口基数为隹,采取限面积、限地点、限个数的办法,从美观、整洁、卫生、环保等角度来规划住宅的建筑趋向。县级土管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对全县农村各村屯、各具体农户的住房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各个村屯的建筑基本动态,依据详情做好规划工作。要严格使用面积,在落实年度具体工作时,要根据各个地方的不同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农村人均享有住房面积,及时把任务分解到各个乡、村、屯,并严格控制规划指标,执行节约者奖、超支者罚的制度,做好村镇、村屯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没有取得建房指标的家庭,不能安排实施建房工作,严格把好关。

  (四)建立和健全土地、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执法监督是保证土地、环保法规得到贯彻实施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实施工作中必须要明确好县、乡、村、屯各个层次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方法及相互关系,建立严格的执法检查制度和法规执行隋况的监督机制,各有关部门工作上既要互相监督,又要互相支持配合,要克服单干思想和不听指挥、不服从领导、盲目从事或违法办案的做法,积极主动地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同时,各级监督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本地方的实际,在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做好本地区土地、环保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确保土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并主动,接受制度约束,按章办事,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共同促进土地、环保执法监督工作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

  (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网络机构,加大对集体土地违法案件的监察和查处力度。为确保依法治理土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加强对土地工作的管理。从县到乡镇、村、屯,层层建立监察机构,构成紧密的四级监察网络,业务上实行统一领导,工作上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一整套的工作运转机制。人员的设置由县级土管部门制定,村屯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县国土局按工作实效发给;县国土局要想方设法提高基层人员的基本素质,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转;在监察工作上要建立一支高素质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不留后患,不拖泥带水,处时案件要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制度办事。不分等级对待问题,不搞人情或钱权交易,竭尽全力做好依法治土地违法现象,促进土地管理和环保工作的根本好转。

  •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率的经济学分析图书信息
    答:这本深入探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率的经济学专著是由赵德起编著的。它以详实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基础,为我们揭示了这一关键领域中的经济问题。《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率的经济学分析》这本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剖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流转制度如何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效率。由经济科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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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以免造成类似城市化问题中的城市土地国有案例中,造成潜在既得利益群体势力增长。给你个链接 http://hi.baidu.com/%BD%FA%D4%B4%C8%AA/blog/item/84654ac60bce541d9d163dd6.html,深入探讨我国城市与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的。参考资料: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人大03版 第9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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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b 正确判断中国现在到底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主要是农地私有化),首先需要明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所有制和人类社会经济制度演进的大趋势的基本原理仍然具有科学性,并没有过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仍然是人类社会长远的发展方向。虽然私有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在相当长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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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经济学的内容简介
    答:并基于对土地利用外部性及市场失灵的阐述,介绍了土地产权及制度变迁以及土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济学分析等相关内容,阐述了土地金融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等内容,最后从土地制度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角度,介绍了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及其政策评价方法。《土地经济学》可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