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人才择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3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人才的择业原则和程序。首先,第十六条规定,择业需遵循国家需求和人尽其才的原则,鼓励人才投身基层和工农业生产一线。


第十七条详细列出了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的人员类别,包括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需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强调了择业过程中的双向选择,人才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转移工作单位,实现就业或进行业余兼职。在择业时,需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和学历证书。


对于流动的人才,第十九条指出,他们需要向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在六十日内办理流动手续,否则将受到人事行政部门的督促或直接处理。同时,禁止任何部门刁难或阻挠合法流动,且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则对特殊情况下的人才流动进行了规定,如重点工程和科技攻关项目的技术或管理人员在项目完成前流动需得到同意,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强调了流动人才的法律责任和合同履行义务,以及保护其社会保险权益。


最后,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针对人才业余兼职和应聘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得到所在单位同意,并通过合法渠道签订聘用合同,并接受合同鉴证。


扩展资料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而制定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