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7
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乡(镇)规划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的事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权,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整合城市管理服务队伍,实施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辖区人员参与城市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改善人居环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对本物业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开发、旧城改建应当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公共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的城市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公共交通、给排水、防洪排涝、地下管网、公共信息标志标识等公用设施,保证各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

  (二)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五)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等。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管理范围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废弃物以及污染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排烟设施、空调外机及接水管等设施。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和废弃物;

  (二)将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弃置公共区域;

  (三)在公共区域内饲(放)养牛、羊、马、猪、犬、鸡等动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会和社会稳定。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城乡规划公开公示主体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在制定、修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法中不得公开的城市规划成果有哪些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法中不得公开的城市规划成果有哪些【提问】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会和社会稳定。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城乡规划公开公示主体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在制定、修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回答】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没有【提问】
???【提问】
这个就是城市规划法 【回答】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法中有这么一句话就是“不得公开的城市规划成果除外 ” 所以想问一下不得公开的城市规划成果包括哪些【提问】
部分规划涉及到地区详细数据、军事区域以及重要管线等涉密问题,所以不能公开【回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遗存,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乡特色风貌。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者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政策、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基础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能。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规划方案和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等相关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且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和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标准技术规范。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按照下列规定构建城乡规划体系:
  (一)以城乡发展战略为指导,编制城市、镇的总体规划;
  (二)根据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编制重要地块和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五)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六)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的不同阶段、不同区域的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相应类型的城市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村庄,不再单独编制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 哪个县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答:批复指出,河北省、张家口市及蔚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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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西藏易和设计院有限公司是2013-07-03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3号(联通大厦正对面)。西藏易和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40200064665642K,企业法人杨静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西藏易和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城乡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