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店外台阶摔倒谁负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9
顾客在店外摔倒我们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经营场所内顾客发生人身损害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顾客在经营场所外发生摔伤事故的,经营者不负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1、如果是因为酒店的设施等不安全导致的,酒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如果是客人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原则上酒店无责任。3、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具体的划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客人主张酒店赔偿时,要举证酒店有过错。4、若是因为酒店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一些台阶上,我们都会看到一些小心滑倒的字样,在商场中也有很多楼梯,而这些楼梯上都应该有警示标志,经常发生一些顾客在台阶摔倒的情况,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商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小编邀请您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逛超市时顾客在台阶摔倒谁负责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第48条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商场、旅店、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构成侵权。可见,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超市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超市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五)
      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六)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商场是一个开放性的场所,针对顾客在台阶摔倒的情况,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顾客或者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招致了他人受到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如果是第三人导致的损伤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在这基础上,商场依然要承担一些补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商场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商场的安全管理。想了解

  • 在酒店台阶上摔倒责任
    答:4、若是因为酒店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
  • 客人在我饭店摔倒受伤,我该负什么责任
    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餐馆未尽到全面警示风险提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 在酒店有小台阶,有提示牌而摔倒导致骨折。酒店是否该负责?若要负责的话...
    答:如果客人在店里摔伤或夹伤,是客人自己责任,店里也尽到应该做到的义务,店里就免责,可以协助送医生处理。如果是店里场所缺陷,没有提醒,那要承担部分责任,先医疗,后协商,协商不成,可报警处理。店商铺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
  • 客人自己不小心在我店摔伤我应该付多少责任?
    答:若双方都有错时按过错比例,一般情况下,滑到的客人占30%到40%的责任。如酒店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1、酒店方面原因。包括设施设备的偶然性故障,如停电、停水、线路老化、空调故障等;服务人员或后台人员操作失误等。2、顾客方面的原因。包括客人自身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如突发性疾病;奎尔那自身不理智...
  • 顾客出门看手机踩空台阶摔倒,让我们出营养费和务工费合理吗?
    答:原则上是要商家负责的。适当补些营养费和医疗费用。误工费就没必要了吧。找一个能说会道的一次性补偿个3,2百或者500看情况。不要因为此点小事对生意造成影响。
  • 店内有台阶顾客自己踩空怎么办
    答:如果顾客在店内因台阶摔伤,店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下是一些处理这种情况的建议:1、如果顾客受伤,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2、保留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详细记录顾客摔倒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原因等。3、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需要的资料和信息。4、如果店家存在管理不当等问题,应该承担相应...
  • 顾客他喝过酒在店门口摔伤了我们有责任吗?
    答:没有责任,如果喝了酒在店里摔伤也没责任,都是成年人了,喝酒没控制好分量是你自己的事,伤得严重,出于人道提供个电话叫120来那是应该的。
  • 商场摔倒责任划分
    答:1、商场应该保证提供的服务能保障顾客的安全.因为商场管理不善,把地毯卷起来放到门口,没有在放地毯的地方放置明显的标识牌子而导致顾客滑倒,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指示,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你可以根据第35条和第44条的规定,向商场索赔。2、商场应该全额赔偿你200元,并支付你受伤的...
  • 从商铺户外台阶跌伤谁责任
    答:广东胡律师:补充回答:6个月前就更难举证,不用理会他。1、这个跟城建部门没有多大关系;2、三个月前的摔伤现在再来告,这个情况对方给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再者仅有证人证明可信度不会很高。
  • 老人商店买东西,摔倒了胳膊断了,商店门囗是一个二米长的45度坡,商店...
    答:首先,在坡度设计上,法律法规没有规范,所以设计上没有过错。其次,老人受到损害与商店因果关系不明确,属于双方都有原因,所以应该按原因力的大小来划分责任。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