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基本农田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16
基本农田受到侵害怎么办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是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多年来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一是制定农田网化方案落实了责任制二是严格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三是完善保护制度依法管理。会发镇按照因地制宜、相对集中、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使畜禽养殖产业稳步推进养殖大户逐年增加。 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快速发展养殖场的粪便处理成了重点问题。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我们在畜禽粪便处理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沼气池处理粪便每个沼气池年处理粪便40万立方米2007年我镇共建沼气池126个 二、堆肥发酵作为有机肥培育绿色有机水稻2007年处理粪便15万吨占总粪便量的82%
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良田沃野,稻菽成浪。值此金秋收获时节,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共同捍卫基本农田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全国现有基本农田几乎承担了全部的粮食生产任务,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已经赢得更加广泛的共识,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正昂首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坚守“红线”不动摇
民以食为天。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任何时候都是不容轻视的大问题。而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必须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保障。基本农田是13亿中国人的“口粮田”、“保命田”,是粮食安全的主要载体,应该首当其冲地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自1988年湖北省荆州地区最早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来,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已有十几年之久。实践证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收到了十分显著的综合效益,既较好地保护了粮食生产能力,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同时,制约了城镇建设和非农建设项目对优质耕地的占用,推动各类建设用地向集约高效和内涵挖潜方向发展。另外,基本农田已成为农民重要和稳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对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态系统向良性方向发展,提高了城镇周边的生态质量。
然而,当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去年开展的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甚至认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落后。生态退耕、经济社会发展占用和后备资源不足的状况并存,基本农田保护的压力在不断增大。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较为突出。种种因素导致基本农田数量有所减少、总体质量不高,影响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影响了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稳定和提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几年基本农田被大量占用,必须实行特殊的保护,这是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保护好基本农田,务必做到“总量不能减少、用途不能改变、质量不能降低”。
“三个不能”是振聋发聩的警示:基本农田这道“红线”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决守住,不能有丝毫动摇。紧紧围绕“三个不能”的总要求,《意见》强调,必须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形成保护合力
基本农田保护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一度被简单地理解为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事,一些相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够关心或知之不多,出台的一些政策与这项基本制度不衔接、甚至有冲突,导致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时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发现,导致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因素中,生态退耕约占四成,农业结构调整约占一成,非农建设项目占用约占一成。加快生态建设、推进城镇化步伐、调整农业结构等,都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相关政策。但怕就怕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各唱各的调,漠视基本农田保护的严肃性,有的地方随意扩大退耕还林的范围和绿色通道的宽度,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有的地方规避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报批程序,频繁地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有的地方随意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
相关政策在执行中“打架”,基本农田随意被占,最终将殃及国家粮食安全。针对这个突出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农田保护的总要求,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必须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生态退耕为例,退与不退的政策界限进一步明确。坡度在25度以上,确实需要退耕的基本农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的基本农田,则要严格控制,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这样一来,退耕还林政策、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等,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就能很好地衔接上。《意见》还规定,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将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
《意见》的重要突破是有的条款衔接了涉及基本农田的相关政策。《意见》还有不少条款,进一步重申了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作出的规定。但这次是由国务院七部门联合部署,力度明显加大。《意见》出台标志着社会各界对基本农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有关政策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现象已开始得到解决,合力守护基本农田“红线”的局面正在形成。
以建设促保护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而在我国现有的基本农田中,中低产田约占七成,相当数量的基本农田利用不充分,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只有变被动的保护为主动的建设,突出基本农田的质量优势,才能使社会各界更加自觉地保护基本农田,使企图占用者对“红线”望而却步。
近年来,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的政策思路越来越明确。国土资源部已经把东中部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国家确定的13个粮食主产区省份和非粮食主产区内的粮食主产县、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重点支持区域。今明两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基本农田整理规模不少于1500万亩。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提出了加强基本农田建设的具体要求。
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同时,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各专项资金将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重点突出,资金集中,基本农田的生产条件得以改善,产出水平明显提高,群众就能真正得到实惠,就会真心支持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地方政府就不会认为保护基本农田是沉重的负担,保护的自觉性会明显增强;各项建设就会因为占用基本农田成本太高而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
主动建设,积极保护,以建设促保护,是今后基本农田保护的方向,必将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加大监管力度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就必须加大基本农田的监管力度,明确保护责任,层层设防,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突破基本农田“红线”的行为。
好制度要想收到好效果,不能缺少监管这个关键一环。《意见》强调,要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和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利用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形成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体系。
谁是保护基本农田的主体?地方政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求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对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
保护基本农田同时也是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户的责任。《意见》强调,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级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通过在土地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注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确认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质量,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基本农田保护是耕地保护的重点,也是难点。众志成城,国务院七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倡导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必将使保护耕地资源的这面大旗更加鲜艳夺目!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要确保“饭碗始终端在自己手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显得尤为重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广西却用全国第16位的省域耕地面积养活了全国第9位的省份人口。这主要得益于广西采取了“五个一”措施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划定一个成果,奠定保护基础。近年来,广西采取国土与农业相结合、规划与耕保相结合、行政与技术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方式,将一批高质量、高等别的耕地划入了永久基本农田,共划定366.00万公顷,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划定任务,共签订2.73万份责任书,发放630万份明白卡,更新或设立1万个标志牌,埋设11.93万个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实现了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增强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意识。城市周边平均保护比例由51%上升到55%,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有效控制了城市的无序扩展。

建立一套制度,强化制度供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从巩固、管控、建设、激励、约束五端同步发力,逐步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制定一系列标准,严把工作质量关。广西坚持制定统一的标准,为高质量完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提供保障。对此,严格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制、耕保、规划、利用多方联动,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审查标准,要求通过增加桥隧比、收窄用地边线、调整挖填方面积等多种方式尽量不占;确实难以避让的,充分运用比选方案和量化分析,说明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做到少占,并落实补划,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质量。2019年,全区累计合理有效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20公顷,申请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重大建设项目能在短期内获得用地预审批复的比例已达80%。

规范一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规范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各项工作中的程序,把握关键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细化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程序,明确完成每个关键程序的工作方法、要求和时间节点等,并提供详细的工作依据和基础资料清单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同时要求每周反馈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科学有效推进工作开展。2019年7月31日,广西在全国率先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的自治区级验收,划定面积4.85万公顷,占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366万公顷的1.33%,划入储备区的均为小于25度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52,比国家下发的储备区潜力中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8.73高0.21,落实了储备区划实划优划足的要求。

研发一个系统,严格动态监管。2017年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后,广西启用运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系统,每季度将监测发现问题图斑下发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提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并建立了与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为制止和减少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构建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问题图斑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逐年下降,其中2018年与2017年相比,下降了414公顷,下降趋势尤为明显。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什么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答: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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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国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出行了“四个坚持”,完善建设,加强管理的政策,以下详细解释这些政策。基本农田保护的意义:国家划定出了15.46亿亩的农田,这些就是耕地种田用,保证人民的食物来源,巨大的农田面积,也起到了防范灾害的作用。四个坚持:首先坚持保护农田为先,第二从严管控,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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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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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实行什么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答: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地...
  • 小二型水库内的基本农田如何保护
    答:强化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小二型水库内的基本农田通过强化基本农田动态监测保护,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答: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答: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答:第二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依法划区定界后,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