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9
天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是为健全完善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履职、分类考核、失职担责的原则,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对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年度任务、工作成效等,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适用对象
各区县党委、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委、市交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中小企业局、海河教育园区等;其他市级部门;国有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三、考核内容
(一)对区县党委、政府的考核
1.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贯彻落实《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及《安全天津建设责任书》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2)充实完善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安委会办公室单独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专人专岗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街(乡镇)独立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
(3)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及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制定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要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按要求与所辖街(乡镇)、园区,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4)做好安委会及安委办日常业务工作。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主任,成员单位范围符合要求;按时召开安委会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工作。
(5)做好危险化学品、工贸、职业卫生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落实危化、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运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以及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工作;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培训、演练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提升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管理。辖区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率100%,重大危险源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100%;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及时组织辖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救援、评估;落实24小时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值守、企业在线率、企业日报表等规定要求。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妥善处置信访举报案件,及时接访受访并按时限处置,按时完成工作报表、信息统计、报送、更新等工作。
2.推动落实重点工作开展
(1)推动落实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2)深入推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落实市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按时上报材料,组织辖区内检查活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3)全面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逐级建设完善安防网监控体系。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严格执法。
3.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上报,并按照要求组织和协助调查处理事故情况。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市级责任部门的考核
1.落实《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1)贯彻执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及专项安全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纲要》及专项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将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细化分解;开展专项检查、推动责任落实,加强专项监管和行业监管;推动下属单位及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部门安全监管范围,按照“有工作职责就必须有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将安全生产纳入内部绩效管理,层层分解细化考评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实施考核。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执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推动落实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2)组织开展本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3)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检查督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档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有关要求,按时上报情况。
(4)组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活动。
(5)按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数据、材料,及时上报全市性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检查方案、总结等。
3.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上报,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落实处理意见。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其他市级部门的考核
1.党委(党组)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深化安全生产内部绩效管理,层层分解细化考评指标。
2.安全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严格落实《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确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组织推动市级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全管理措施到位。
4.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上报,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落实处理意见。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组织考核
天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安全监管局及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对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各项考核内容的考核评估,有关工作可与绩效考评一并进行。市安全监管局提出考核初步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和奖惩。
五、责任追究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及其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严肃执纪问责。依事实、情节和后果不同,追究责任,其方式分为4类:
(一)下发督办函
1.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由市安委会对其下达督办函,被督办单位要按时全面完成督办内容。
2.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做好安委会日常工作的,由市安委会对其下达督办函,被督办单位要按时全面完成督办内容。
3.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由市安委会对其下达督办函,被督办单位要按时全面完成督办内容。
4.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由市安委会对其下达督办函,被督办单位要按时全面完成督办内容。
5.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由市安委会对其下达督办函,被督办单位要按时全面完成督办内容。
6.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由市安委会对其下达督办函,被督办单位要按时全面完成督办内容。
(二)通报批评
1.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国家和我市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3.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阻碍、干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4.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约谈
1.各区县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各区县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一年之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滨海新区半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负责同志对其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3.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由市安委会负责同志对其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4.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安委会主任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追责
1.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问责。
2.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弄虚作假和查处案件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等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其属于监察对象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监管或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一)至(四)条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同时适用。对纳入全市绩效考评范围的单位,同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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