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要求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6

考试要求

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第七条学生应保

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
(四)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第十条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终止考试,当次考试卷面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清场后发放试卷前,仍私自保存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物品者;
(二)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直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者;
(四)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六)故意污损试卷者;
(七)参加校内考试的考生离开考场未按要求提交考试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者;
(八)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考试考生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第十一条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终止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他人答卷或稿纸者;
(二)发现座位及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传递纸条或利用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不论看与否);
(五)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手机、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的按作弊处理(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无论使用与否);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不管是否抄用);
(七)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终止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组织作弊;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借助或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获取、提供或传播试卷或答案;
(六)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上述未列但属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视情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受处分者取消当学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的机会,取消本人当学年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取消当学年评选优秀学生资格,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取消所在班级当学年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或相关证据为准。对于考试严重违纪、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详细记录在《南京邮电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交教务处。
第十九条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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