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批准任免,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职人员中决定代理主席、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从不是副职的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先决定任命为副主席、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主席、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主席、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主任、院长、检察长为止。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自治区副主席。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各师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监狱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十条 自治州、市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自治州、市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未批准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十二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第十三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和兵团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四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批准任免、决定撤职、批准辞职的人员,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书面提出议案,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十五日前,以国家通用文字和维吾尔文字两种文本送交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

  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进行汇总提交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向常委会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情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批准任免,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职人员中决定代理主席、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从不是副职的人员中决定代理,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先决定任命为副主席、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主席、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主席、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院长、检察长为止。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等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自治区副主席。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和田、喀什、阿克苏、哈密、吐鲁番地区(以下简称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兵团中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监狱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九条 自治州、市和五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州、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未 批准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二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撤职、批准辞职的人员,由提请人书面提出议案,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以维、汉两种文字送交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
  提请任命、决定任命、决定代理、批准任命的,附拟任命或代理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材料;合并、增设和名称改变的机构人员的任职,附上级批准的文件;提请免职、决定免职、批准免职的,附拟免职人员的概况和免职理由材料;提请决定撤销职务的,附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有关材料;请求辞职的,由本人向常委会提出书面请求;提请批准辞职的,附请求辞职人员的申请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的法官、检察官,应具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三条 罢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案。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民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本选区选出的代表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民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本选区选出的代表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被罢免代表的姓名和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罢免的理由,提出罢免案的代表或选民的姓名。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对罢免代表案,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然后决定是否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原选区讨论表决。第五条 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因违法乱纪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原选区选民未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调查核实后,可向原选区提出罢免其代表职务的建议,由选民讨论表决。第六条 罢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第七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第八条 代表职务被罢免后,凡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九条 对提出罢免代表案的选民或者代表进行压制、报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第十条 在罢免代表工作中,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第十一条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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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此之前,198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已不再适用。这意味着,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原有的立法程序规定被正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详尽和现代化的立法程序和条例内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_百度知...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明确规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第二章中。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自主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规在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生效(第四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广泛,他们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_百度知...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首先,第四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地区需求制定自治区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全会印发。乌鲁木齐市和自治州、自治县的立法计划需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提交地方性法规案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提案人需提供法规草案及其详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_百度知...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详尽且有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首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或由常务委员会、政府、高级法院、检察院以及专门委员会提交。提案可以来自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案将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供意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_百度知...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方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首先,当一个机关想要提交此类法规时,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包括法规文本、说明及相关资料,这是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他们负责对报请批准的法规进行审查,并经...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答:(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六)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州的公安部队;(八)选举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九)选举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十)选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一)...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什么选举和罢免
    答: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4、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_百度知...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规定如下: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权向会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随后进行审议。自治区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提出法规案,经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议程。如有重大问题,提案人需修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
    答: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和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代表是什么性质的机关
    答:您问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是 自治区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没有行政职位 人大代表主要权利: 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