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15
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归谁所有?

按照国家的继承法,如果这个土地本来就是归集体所有的,那么老人去世之后土地肯定是要归还集体的。但是如果是承包给个人的话,那么老人就是这个土地的承包责任人,其亲属是联合承包人,当老人不在了,就理所应当地转交由联合承包人所有。

接下来看一下详细的规定:
1.对老年家庭有合同控制的农村地区必须继续与其他家庭成员订立合同,在合同一代中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合同土地由村民小组收回。但是,合同的收益是由其继承人继承的。
2.五荒地以外的土地和高价承包的土地,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合同期内,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3.在合同期内,老年人承包的林地允许其法定继承人继续从事合同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取得的合同收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与森林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死亡,继承人可以在合同期间继续合同。
第五十条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取得合同登陆权的,承包人死亡,合同收入按照继承合同的规定继承,继承人可以在合同期内继续承包。

所以说,这样看来,在农村的老人死后,只要合同还在执行期内,只要老人有合法的继承人,那么久可以继续执行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要看实际情况来办:
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
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法律分析:一、 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应该由谁继承. 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户, 土地确权 应该归其儿女所有,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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