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可以处理少数民族劳动纠份吗?
1、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方面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全省民族宗教事务;做好我省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协调工作,维护民族宗教界的稳定;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对口支援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以及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管理,指导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研究国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其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对相关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指导下级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一)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族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考生由所在学校(往届生由户藉地街道、乡镇)出具证明,携带标明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出具证明手续。其中,参加高考少数民族考生的手续在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每年办理的时间,由市招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商定后在新闻媒体发布,各区、县在全市规定时间内,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区、县招办及辖区内学校商定具体日期;其它具体要求按照当地考试院规定办理。
01 十个少数民族人员土葬的审核02 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
03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
04 深圳市宗教人士出国留学、进修(涉密)
05 深圳市宗教团体和个人应邀出访和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来访(涉密)
06 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涉密)
07 拟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开办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或个体商户的清真资格审核
08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09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0 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
11 举行跨市的大型宗教活动
12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3 深圳市一级宗教团体的申请筹备成立、登记
14 深圳市民族团体登记的审核
15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涉密)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十个少数民族人员土葬的审核
一、审批内容
对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十个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民族成份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三)《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六条;
(四)《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第二十三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五条、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死者准许土葬。
四、审批条件
死者生前的民族成份属于我国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范围。
法律依据:《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院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死者生前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九、审批程序
死者家属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符合土葬规定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释和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许土葬证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实死者亲属出具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土葬条件的开具有关证明,然后由死者亲属向市民政局(或市殡仪馆)申请办理死者土葬相关事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
一、审批内容
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一)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二)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关系证明,父母单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民族成份错定或登记错误之前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原始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释和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同意更改的证明,有效期为2个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出具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后,方可向公安户籍部门申请办理更改民族成份事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
可以协助!不能独自处理。
答:宗教事项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局反应。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答:发改委在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价格监管、投资审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局)是中国国务院的另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家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它的职责涉及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民宗局的目标是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并管理宗教...
答:强度大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担负协助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协调各民族间的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任务。省宗教事务局,主要担负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答: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院校,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我市户籍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须于2014年3月1日至4月20日到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完成报名手续,非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就读的考生,需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类...
答:少数民族加分需要的材料如下:一、少数民族加分办理流程。1、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携带标明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出具证明手续。2、参加高考少数民族考生的手续在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3、每年办理的时间由市招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商定后在新闻媒体发布,各区、...
答:被选为民宗局局长好的。宗教局即民宗局,属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职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可以通过相关职责,进行宣传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处理和...
答:考生由所在学校(往届生由户藉地街道、乡镇)出具证明,携带标明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出具证明手续。其中,参加高考少数民族考生的手续在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每年办理的时间,由市招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商定后在新闻媒体发布,各区、县在全市规定时间内,由各...
答:民宗委即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直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负责处理民族和宗教相关的事务,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宣传教育,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的...
答: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职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处理和调节各类民族矛盾;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做好宗教...
答:(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