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该怎么花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到今年7月,这一基金制度执行已满3年。
2012年5月21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废弃电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执行,这项政策准备工作都在进行,有的基本就绪。国家发改委的《目录》已经完成。环保部、财政部的《基金》也报国务院,市场准入制度也有了眉目。总之,相关的政策基本就绪。这是一项制度创新,政策还需要不断完善,补充。(回答者:基金的研究者之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 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 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新增)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改变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
(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
(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处理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时,应当优先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设立处理企业。
第二十条 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相关报表和凭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企业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将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业填写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并汇总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和基金补贴标准,核定对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基金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1类61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新增)。 第二十七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海关报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和进口的基本数据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税务局、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出入库和处理等信息,全面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流程,并如实向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的基本数据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处理企业申请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实时监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生产销售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处理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控系统。处理企业建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监控系统对接。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建立监控系统的要求,登记企业信息并报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审计署、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基金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公开全国和本地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基金缴纳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拆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企业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海关比照关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略)
2.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税则号列和征收标准(2012年版)(略)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基金征收产品范围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管理规定针对特定产品种类进行了明确。自2012年起实施,以下产品在其生产环节将被征收基金:1. 电视机:所有包含电视调谐器的接收信号并还原图像和声音的设备,包括黑白和彩色阴极射线管电视、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背投电视等,以独立制冷系统的设备计征基金,但自动售货机和小...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答:为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被视为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他们需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答:第十七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十八条: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此规定是基于国务院先前批准的文件——财综[2012]34号,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实施,旨在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基金征收进行管理。该规定旨在明确电子产品的废弃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基金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措施。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标准
    答: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 废弃基金征收标准
    答: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分类确定了基金征收标准。其中: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 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范围
    答: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在中国销售的各类电子产品,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以及资源的再利用工作。《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征收的对象,包括在中国市场销售和进口的各类电子产品。这些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计算机、手机、打印机等,它们都是依赖...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与增值税的关系
    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增值税则是中国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单位、申报时间、减免...
  • 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范围
    答: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的电子产品,主要用于资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我国《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的电子产品。所谓电子产品,是指使用电能或电磁场来运作的设备、工具或游戏机等,例如电视、计算机、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