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政府令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郭庚茂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2008年7月30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 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5章29条,法自2008 年9 月1 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2件予以废止,24件予以修订。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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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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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7月30日省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逾期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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