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如何界定
大棚房的一个认定标准
1、新兴业态,比如农业小镇、田园综合兼顾农业生产、科技示范地、产品研发、农业体验区、休闲旅游等项目,农业用地是不能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占用或者破坏。
2、建房类,比如家庭住宅、私人别墅、私人农庄、商品房、出租房等。
3、农产品加工,比如词料加工、果蔬分级分类等。
4、经营类,如餐饮、娱乐、驾校、酒庄、停车场、垂钓园等。【摘要】
大棚房界定【提问】
大棚房的一个认定标准
1、新兴业态,比如农业小镇、田园综合兼顾农业生产、科技示范地、产品研发、农业体验区、休闲旅游等项目,农业用地是不能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占用或者破坏。
2、建房类,比如家庭住宅、私人别墅、私人农庄、商品房、出租房等。
3、农产品加工,比如词料加工、果蔬分级分类等。
4、经营类,如餐饮、娱乐、驾校、酒庄、停车场、垂钓园等。【回答】
大棚房由自然资源局确定还是由农业农村局确定【提问】
大棚房”认定标准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其他情形 。主要包括: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回答】
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回答】
我们这有一个占用耕地没有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是一个320平方米的餐厅,自然资源局解释说它属于违规违建,不属于大棚房,理由是它不是在大鹏里又建的餐厅,我想知道这个解释合理吗【提问】
您好,这合理的哦,您这种情况属于违建了呢【回答】
😊😊【回答】
那同样的情况这个餐厅它有用地审批手续,审批是你农用建设用地为名审批的,然后建设经营性餐厅,这个属于大棚房吗【提问】
您好,一般餐厅不属于大棚房的定义内!可以单独申请批准【回答】
我看你给我发的里面有餐饮呀,它是在耕地上建设的,如果审批的时候是以农业名义审批的,实际改变用地性质去经营餐饮,也不属于大棚房对吗【提问】
大棚房定义是有餐饮的,不好意思,我没表达清楚。 不过您餐饮是要审批的呀【回答】
不审批的话是属于违建呢!建议您可以问下还能不能审批【回答】
夏律师,我是政府人员,我想看看我们这的一些情况是不是大棚房,就我说的一个餐饮行业,在耕地上建了餐厅,什么手续都没有,算不算大棚房,还有如果这个餐饮行业,当时是已农业为名审批的用地手续,现在改变性质去经营餐饮,这个情况又是不是大棚房【提问】
您好,已这个案件为例, 在“大棚房”整治中,浦市镇马王溪村 “生态餐厅” 经过科学合理改造,如今已经变成了“智能化种植大棚”。
在马王溪七彩花果园的“生态餐厅”记者看到,餐厅硬化地面及配套包厢、休闲等服务设施已经全部拆除,完成了深耕复垦土地上已经栽种了辣椒。
马王溪村“生态餐厅”占地3.01亩,为基本农田。该县在餐厅违规建筑整治中,保留了原餐厅阳光温室大棚结构,拆除棚内违规建筑,对土地耕作层进行恢复,并加装了温控、智能滴灌等智能化生产设施,改造成了高标准智能化种植大棚,在设施合理利用中既达到了整改要求又实现了降损。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我县注重科学合理改造达标减损,已查处“大棚房”15处,恢复耕种面积42.25亩。 【回答】
您好,大棚房内有餐饮是要手续才算大棚房的呢【回答】
您改性质以后为餐饮店的话,手续下来是属于大棚房的【回答】
夏律师你看我这么理解对不对,如果在耕地上(不是大棚里)建大棚房定义里所提到的设施,没有用地审批手续的,都属于违规违建。如果在大棚里面建大棚房定义里的设施,就算没有用地审批手续,也属于大棚房。如果在耕地上(不是大棚里)建设大棚房定义里的设施,有用地审批手续,但手续是以农业为名审批下来的,最后精英餐饮,也是大棚房,你看我说的这三种情况对不对【提问】
嗯嗯!对的,可以这么理解哦【回答】
不少的菜农为了方便种菜,从事农业生产,往往会建临时的工具棚,存放农具。有的需要晾晒场。是不是在大棚中只要有建设行为都是违建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文件怎么说?
1什么地就建什么房,违建与否先看土地性质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大致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而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等,往往要跟土地用途挂钩,土地上房屋、设施的用途,应当与土地性质相适应。
所以,大家想知道自家的大棚、看护房、工具房是不是违建,首先可以了解对比一下所在土地的性质与用途。
根据《通知》规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有: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储存、出力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报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上述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所占用的农用地将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合法的农业设施种类以及设施农用地范围,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已经给出严格的界定标准。你家的大棚房、设施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经过严谨的调查、认定,行政机关绝对不应因为整治行动的声势浩大、任务紧迫就“一拆了之”。当然,各位农民朋友和经营者若需从事相关产业经营,一定要确保土地性质、设施用途、业态形式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答:“大棚房”认定标准: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
答: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被俗称为“大棚别墅”、“大棚房”。“大棚房”认定标准: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
答:1、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2、第二类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3、第三类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