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它有哪些特点?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5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日常申报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到底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其实,说白了,企业的潜台词是:我们企业凭什么要花费一大笔钱去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一、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内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是说: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2、在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3、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

  4、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延伸到了这个虚拟空间中。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已经扩张到了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具体地讲,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二、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外法律保护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这是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近200个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权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中国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中国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

  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地区的经济名片。

  驰名商标不单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还是企业文化的象征,它是企业光辉形象的代表。实践证明,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愈高,驰名商标不仅可使指定商品的身价倍增,而且还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部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倍增。

  驰名商标的拥有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尺,谁拥有驰名商标多就意味着谁拥有了滚滚财源。像我国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福建等几个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达,他们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也是排名在全国前列的。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是宝贵财富,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业能力。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时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这些经过市场长期考验的信息既简化了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无须逐一地去了解上述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所谓“认牌购货”;销售者也无须不厌其详地去宣传上述信息,而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

  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连续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稳定的纽带。


  四、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说都是一样的,在认定以后都会受到特殊保护和进行广告宣传,但还是有5点重要区别: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法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将以国家工商总局的名义统一进行公告,并且将进入全国工商网络系统,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并且不会允许其他公司和个人用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进行登记。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不会全国公告,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各地其他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由于没有全国公告,外地工商部门可能并不知道该商标已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当商标持有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为驰名商标时,外地工商局很有可能当成假冒进行查处。当然,查处以后,相关公司可以拿法院判决书去申诉。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5)部分地方政府的奖励标准有所不同。
  有的省市政府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奖励,或者奖励金额只有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一半。

  另外,司法认定的一般在判决书中表述为“某某注册号某某商标具备驰名商标的事实”,但行政认定的在公告时一般表述为“认定某某注册号某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明白了以上区别,企业可以认真权衡,自己作出判断。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下列保护措施:
1.《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法》第45条第2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1992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一、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足1982年8门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商标法》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一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商标法》施行九年多来,对保护生产力,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1982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18565件,1991年增至67604件;有效注册商标1982年底为84047件,1991年底增至318915件;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增加,1982年有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13148件,1991年有6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47859件。
《商标法》毕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经过3年多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现行商标法,从完善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考虑,主要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距的条款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 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等五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四、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只是规定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草案增加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六条).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985年3月,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了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198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为驰名商标,禁止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在皂盒上使用该商标。
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认定中国“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帮助当时的北京市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遭抢注的问题。
1991年至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曾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大张旗鼓地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张裕”、“熊猫”等18件驰名商标。这些举措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促进了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的概念在中国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中的传播。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56号局令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国家工商局56号令》)。其英文本中“驰名商标”一词也译做“wen—known mark”。这是中国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司法机关认定和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个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原《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1993年2月进行过一次局部修改,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随之国务院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系统修改并于2002年8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重新公布,定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原《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1993年2月进行过一次局部修改,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随之国务院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系统修改并于2002年8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重新公布,定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现行的《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
  二、现行《商标法》的特点: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的。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三、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由上可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
  (3)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 加拿大商标的概要是什么?
    答:该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1995年。在加拿大,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商标注册权授予在加拿大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人、在加拿大使该商标驰名的人。加拿大...
  • 商标法修改时间是什么
    答:中国现行 商标法 于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2003年上半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实施,这次《商标法》的修改体现了 商标注册 的便利化,加大了对 知识产权 的保护。
  • 商标的演变过程
    答:世界最早的商标法,可以说是1803年法国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该法把假冒商标立为伪造文件罪。《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商标条例》是1870年制定的。英国于1905年创立商标法,内容比较完备,在世界上很有影响。西方各主要国家的商标法都经过若干次修改、制订,才成为现行的商标法。
  •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商标法作了哪些修改
    答:我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了商标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立法目的的修改本身反映了商标法适应新形势需要而调整的内容和实现的宗旨。对照前面的分析,该条款仍然未突出...
  • 商标注册第30类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您好 30类是面点饮品 【3001】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3002】茶、茶饮料 【3003】糖 【3004】糖果,南糖,糖 【3005】蜂蜜,蜂王浆等营养食品 【3006】面包,糕点 【3007】方便食品 【3008】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3009】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谷物膨化食品 【3012】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3013...
  • 商标注册制度和它的影响
    答:1950年政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即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制定该条例的唯一宗旨。尽管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在于商标注册,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任何实质性内容。然而,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充实的,特别是经过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后,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
  • 埃及商标的注册有什么条件?都要具备哪些资质?
    答:注册埃及商标需要什么条件?我们要知道埃及现行的商标法是1939年制定的法律,并且进行了多次修改,它的商标分类和国际分类相同,总共有34类。所以如果你要注册埃及的商标,就必须遵循埃及本地的条件,按埃及的商标分类进行注册,不能够注册别国的商标。现在已经加入了马德里协定,所以在埃及注册商标也相当于在...
  • 简要论述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及目前的新发展。
    答:(2) 19世纪初期,法国开对商标提供成文法保护风气之先。其1803年的《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中规定了将假冒商标视为私自伪造文件的行为予以处罚。(3)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简称《注册商标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商标法。C.中国商标...
  • 印度对于商标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印度于1998年12月7日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印度最早的商标法是《与贸易及商品相关的商标法》,该法于1958年颁布,于1959年11月25日生效。现行的印度商标法于1999年颁布,于9月15日实施,新商标法的实施细则于2002年2月26日颁布,与新商标法同时生效。为了使商标注册程序更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 根西岛商标注册概述是?
    答:根西岛商标法律包括1922年制定的《专利、外观设计、商标法》,1959年修订,1960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外观设计、商标》(修订)。1960年4月1日以后获得注册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安德雷,布莱索,大小沙克,赫姆岛,杰湖岛,利湖岛;1960年4月1日以前获得注册的商标权必须经申请延伸才能在整个区域有效。根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