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6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中,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采取严格的法律责任措施。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罚款,如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罚款额度在二千元至二万元之间;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给予警告,若逾期不改正,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罚款额度为三千元至五万元。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违规行为,罚款额度为五百元至二千元。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违法行为,除了罚款,还会没收违法所得,最高罚款一万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违规行为,每人次罚款五百元。


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还可能被要求停止有害作业操作。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行政处罚,需与其他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时,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财物收据,并将罚没款上缴财政。第四十条针对妨碍执法行为,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若不履行处罚决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对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任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扩展资料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30日公布 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