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手!虚假申报购房证明者整个家庭1年内无法开出购房证明!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南京集体户口单身开购房证明时为何说家庭成员信息无核验不通过?

集体户口的可以先分离出来再开就不会有无核验不通过了,也可能是系统有问题,可以问问相关部门,像你这样的的情况不止你一个!

南京发布最新人才新政!根据南京人才安居平台最新发布,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自1月15日起施行。同时,《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8〕3号)、《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宁委办发〔2019〕89号)一并废止。
相比此前新政有以下关键变化:
1、硕士学历需在南京缴纳社保满6个月;
2、本科学历需在南京缴纳社保12个月;
另外还加强了资格审核和惩罚力度:
1、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
2、如有弄虚作假,取消人才购房资格,收回房源等。

政策原文如下: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购实商品住房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21] 3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 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人才工 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安居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实效性,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买商品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二条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 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 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 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 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 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 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 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 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 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 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人才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因单位性质原因无劳动合同 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条市、区两级组织、发改、科技、工信、人社、房产、投促、税务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 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参照《南京市人才 安居办法》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 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取 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由 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 骨干,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五)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 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 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 安居办初审,市人才安居办汇总审核意见,报 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人才提交的申请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给予《人才购房证 明》,有效期1年,逾期的须重新申请。
第四章供应房源
第六条政府定向筹集房源。根据人才需求, 结合项目上市情况批量或整体筹集,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市场优先供应房源。全市可售商品住房均对人才优先供应,每批次供应房源为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具体数量由开发企业根据人才需求,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第五章供应方式
第八条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集中供应。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结合位置、套型、价格等因素单独制定销售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供应的房源、数量、价格、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或开发企业按照销售方案组织人才集中选房。
第九条市场优先供应的房源分批供应。市房产部门根据项目开盘计划,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即将开盘的商品住房信息和服务专员联系方式,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按照“人才优先,过程公开”的原则,根据公示的销售方案,组织人才和其他购房人同步选房。
(一) 需要摇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办 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人才选房顺序号,并根据项目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确定人才入 围名单,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未入围的人才不纳入本批次人才选房,该部分人才可报名参加其他购房人摇号或轮候下一期开盘房源,也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选择其他商品住房。
(二)不需要揺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根据销售方案,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
选房过程中放弃的,人才仍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申购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放弃的房源由其他购房人依次递进选房。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做好日常接待、需求登记、公开 公示等服务,按照房产销售行业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组织开展选房、认购、缴款、签约等销售 工作,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工作平稳有序 进行。
第十一条房屋销售过程中,人才和开发企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履约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或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原则上以优惠的价格、较低首付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
第十三条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区人才安居办要做好辖区内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本区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市发改、科技、工信、投促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创新名城建设、有利于优秀人才集 聚、有利于主导产业发展”的导向,将政策覆盖 到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等, 确保政策覆盖不留死角。
第十四条每名人才家庭只能享受1次人才购房政策且仅限购买1套住房,办理报名登记、选 房、认购、缴款、签约等手续时须本人持《人才购房证明》。持《人才购房证明》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商品住房,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承诺对本企业人才购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按规定纳入企业征 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人才购房资格,未购房的注销其《人才购房证明》,已选房或认购的收回房源,已签约的不 予合同备案。同时,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 (宁政办发〔2018)3号)、《2020年南京市 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宁委办发 [2019] 89号)同时废止。

凤凰网房产快讯  6月26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调整购房证明开具工作的通告,严查购房证明资格审核,申请人在申请购房证明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2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才购房证明的申请,1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他类购房证明的申请,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为全文:

2021年6月28日起,我市购房证明开具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整为由市、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行线上线下全城通办

市民可以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网上申请开具。不符合网上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条件的,可至市、区各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相关服务窗口申请开具。

全市开具购房证明服务

网点和咨询电话

市本级

咨询电话

025-84722588-101

江北新区

咨询电话

市民中心:025-68110595

大 厂 :025-57064441

江宁区

咨询电话

025-69977115

浦口区

咨询电话

025-58115790

六合区

咨询电话

025-57573310

溧水区

咨询电话

025-57236043

高淳区

咨询电话

025-68988017

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开具购房证明条件的,市、区购房证明服务窗口均现场即时办结。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核验或存在瑕疵需复核的,视材料核查难易及是否涉及多部门核查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行唯一编码电子证明

购房证明申请审核通过的,购房证明系统自动生成购房证明编号和二维码,申请人登录“我的南京”手机APP可持电子或纸质购房证明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做好人才购房查验服务

申请人才购房证明,须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网上开具过程中因申请人离婚两年内婚姻状况信息、未成年子女监护关系等无法核验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市、区购房证明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严惩虚假申报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购房证明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2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才购房证明的申请,1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他类购房证明的申请,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6月26日

来源:南京房产微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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