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男护工要虐待80岁老人?该怎么处罚他?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法律对虐待家庭成员是怎么处

对虐待家庭成员、被虐人要求处理,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夫妻之间虐待会构成犯罪么


当丈夫虐待妻子达到一定程度时,或者妻子虐待丈夫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会构成犯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END
二、怎么认定家庭虐待


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因为这个护工心术不正,他应经被拘留15天,罚款500元了。据老人的女儿刘女士所说,刘女士的父亲已80岁高龄,之前因一次意外摔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刘女士原本自己是打算把父亲接过来一起住的,可是刘女士的父亲念旧,她多次劝说无用,于是刘女士就在家政公司给自己父亲找了一个男护工,希望该护工可以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可没想到,由此引来了灾祸。

刘女士和弟弟经常周末看望父亲,有一天刘女士如往常一样到单位居住楼看望父亲,那天护工休息,刘女士给父亲擦拭身体,却看到父亲左脸有一大块淤青,身体有多处伤痕,私处部位还在流血!刘女士当时非常生气,询问父亲发生了什么,父亲却只是嗷嗷地哭,没办法说出具体情况。刘女士把这件事告知给家人之后,立马调出近几日的监控视频。视频中该男护工在父亲吃饭时总会用力敲打父亲的脑袋,并且用极具粗俗的话谩骂父亲。

于是刘护士立马找到家政公司,告知家政公司护工虐待老人。结果该男护工竟然说自己敲打老人的头不过是在催促老人吃饭,这只是自己的一个习惯,绝对不是虐待老人!于是刘女士就报了警,还给父亲做了伤情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父亲左颧弓处青紫、稍肿胀,阴囊有一1.0厘米创口,创面结痂。鉴定意见一栏显示,父亲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刘女士与家人表示“不接受调解”,要求严惩虐待父亲的护工。刘女士希望以此给家政服务行业敲响警钟,希望该行业能够通过严格的人员管理机制,提高准入门槛,以降低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耿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可能是因为这位男护工本身性格有一些问题,没有爱心,需要让他坐牢

男护工以催促老人吃饭每次都敲打老人的头部为一个习惯,看似好心,实则虐待。这种人不仅要赔偿老人的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还要给老人道歉,至于判刑,需要法律裁决。

他自己说了,是因为老人太烦人了才这么做的。我建议是直接诉讼,让他被拘留,好好的反省自己所作所为。之后再进行罚金的处罚,如果不让他多罚点钱的话,那他更是不知道自己做的是错的。

这是因为男护工出现了道德问题,应该把这名男护工停职,并且进行一定的金钱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