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地区 宅基地动迁前分户 析产相关问题请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7
请问:我家的宅基地房屋已分家析产,在拆迁时能否要求分开计户?你们是否代理这种案子?

这种情况你应当现在赶紧去申请分户,我们处理过很多宅基地案件。
如有需要可以与我助理联系13661982247,预约时间来事务所面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析产时,法院应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诉请指向某一具体房间,需要测量的只是该房间面积。法院根据测量结果和应分得份额作出判决,该补偿的补偿。如果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份额,便无需测量。
  如果当事人对使用证上的面积不服,应当告知其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或提出行政诉讼。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群众拥有的是使用权,土地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宅基地是属于家庭的,这是原则问题,问题的描述第一句话是错误的。后面基于这句话的描述也都不成立。

  1. 根据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结婚后,一方应该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你选择了成为你丈人家的成员了吗?如果没有,就别提和老丈人分户了

  2. 一家人没有必要析产,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坚决支持维持家庭正常的存在,肯定不故意拆散家庭,任何法律都没有这种意图,人民群众不要亵渎法律。不是一家人的更谈不上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