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辽宁省葫芦岛市土地征收 果树补偿费标准
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 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 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首先明确,农村土地的性质一般是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土地是你们村集体所有的,并不是包给了谁,土地被征用了,补偿款就应该给谁,还是应该给村委会的。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例如提取30%作为公益金,其余70%发到村民手中,你们有意见可以到县区农工办反映。
具体标准,一般百姓得的钱都是地面附属物得的钱,看你种的是什么作物和作物的年龄而定。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鱼塘视鱼类效益,一类每亩一千元至四百 元;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例如无果 产,树高一米以上每棵三百元,至不足一米每棵一百元 不等。有果产的由大棵二千五百元至一百元也有,视实施品种而定。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补偿标准合计备 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小计青苗补偿费
水田 12419181483056764831215按中值年产值1296.3元/亩计算
旱土 8550124952104544621491按年产值892.5元/亩计算
塘一般水塘 12419181483056777831345被征地单位自行选址造塘的每亩另加造塘费15000元
坑塘、山塘 9076725916335/16335
果园地桔园地(投产) 99351249522430490027330
桔园地(幼树) 99351249522430240024830
桔园地(幼苗) 9935124952243075023180
其它果园(投产) 99351249522430350025930
其它果园(幼树) 99351249522430180024230
其它果园(幼苗) 9935124952243052522955
茶园地 7451124951994670020646
林地成林 496890741404296015002
幼林 496890741404230014342
宅基地124191633328752/28752
沟渠路坪 1806418064/18064
坟地及石山、荒山等未利用地 2484/2484/2484
注:1、据统计局2008年年鉴统计,2008年末新邵人口数为758076人,耕地总量为42.27万亩(详查为53.62万亩);
2、耕地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的一半计付,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附件2
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类别
金额
种类
果树挂果前、(其他树幼树
胸围20公分以下)果树挂果后、(其他树成树胸围20公分以上)
1.5米以下1.5米以上/
柑桔52070
梨、桃、李、葡、枣、臭柑、石榴、枇杷等51555
棕树510
樟、梓、椿、松、杉410
桐、马尾松及其它2.58
水竹、丛竹30元/百公斤
灌木林地(茅柴)130元/亩
说明:1、各种树木由株组成一蔸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不按树林计算补偿,按茅柴处理;
3、已补偿的树木、竹类等由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要保留的,按此标准二倍征购。
附件3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种类一年多年备注
尾参、百合、白芍、三七、白果、杜仲等20003000核减原地类青苗补偿;
多年生的按前三年市场价平均值补偿;
一年生的按前三年市场价平均值补偿。
射干、无花果等10001500
附件4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