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黄河保护法提速一事登热搜,你支持出台一部保护黄河的法律吗?

黄河保护法提速一事登热搜,你支持出台一部保护黄河的法律吗?其实我的确很支持出台一部保护黄河的法律。之所以支持,主要有三个原因:
法律的保护力度更强,如果能够出台保护黄河的法律的话,是能够让黄河得到更好的保护的。这样能够发挥法律的功能,法律其实能够对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更好的促进作用,如果能够出台保护黄河的法律的话,能够让法律有一个更好的功能体现。这样做能够让更多的人自觉保护黄河,如果能够出台法律的话,就能够有一个强制性,从而让更多的人主动保护黄河。其实不管怎么说,黄河都是我们的母亲河,而且我们也是需要去主动地保护黄河的,黄河都是需要我们的保护的,我们不应该去污染黄河,而且也应该对黄河有一个更多的重视程度,因此如果能够出台保护黄的法律的话,是会得到很多人的支持的。
一、法律的保护力度更强。
其实我是很支持出台保护黄河的法律的,因为法律是能够有更多的强制力的,而且也能够有一个更强的保护力度。如果能够出台保护黄河的法律的话,是能够让法律更好地去保护黄河的,而且也能够让黄河得到更多的保护。
二、这样能够让法律发挥功能。
在我看来,我认为在我们国家我们是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的,而且也需要让法律有一个更好的功能体现。如果能够出台保护黄河的法律的话,是能够让法律有一个更好的功能的实现的。
三、这样做能够让更多的人自觉保护黄河。
我觉得如果能够出台保护黄河的法律的话,是能够让更多的人都有一个更多的积极性的,而且也能够让更多的人自觉主动地去保护黄河。
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我们需要去保护黄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第三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第七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兴利除害的科学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黄河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流域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第十一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和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者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第十三条 修筑加固堤防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修筑加固堤防、进行河道整治占用的土地,依照国家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第十四条 沿黄河的城镇、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临河界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沿黄河的城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镇规划、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五条 黄河滩区不得建设新的村镇和厂矿;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迁。但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用房的除外。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保持蓄滞洪能力。蓄滞洪区内不得围湖造田。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十八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航运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利用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利用规划中应当含有帮助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促进黄河河口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黄河河口,是指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之间的扇形地域以及划定的容沙区范围;黄河入海河道是指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第三条 黄河河口的治理与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服从治理、治理服务开发的原则,保持黄河入海河道畅通,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治理开发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河口演变规律、河口治理措施、河口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水沙资源利用的研究,不断提高科学治河水平。第二章 河口规划第六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依据。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批准前,经批准的黄河入海流路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依据。第七条 修改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黄河河口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在黄河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第十条 黄河河口入海流路淤积延伸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统一管理。第三章 入海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第十一条 有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从堤脚算起,有淤临、淤背区的堤段从其坡脚算起,并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北大堤、南大堤、防洪堤临河、背河各五十米;
  (二)东大堤、民坝临河七米、背河十米。
  堤防护堤地地面淤高后,其宽度应维持原地面高程所划定的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第十二条 无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清水沟河道左岸自北大堤末端至清水沟北股河口(北纬37°57′02″,东经119°00′10″),右岸自防洪堤末端至宋春荣沟河口(北纬37°35′39″,东经118°57′14″)之间的容沙区;
  (二)刁口河河道左岸自民坝末端至挑河河口(北纬38°00′31″,东经118°33′02″),右岸自东大堤末端至神仙沟河口(北纬38°02′15″,东经118°56′49″)之间的容沙区。第十三条 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为改道前划定的管理范围。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第十四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工程、生产设施;
  (二)在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凌)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五)损坏堤防上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以及通信、铁路等附属设施;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第三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
  •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蓄洪区、滞洪区、展宽区、河口及大清河河道。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黄河河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各级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四条 沿黄各级人民政府...
  • 怎样治理黄河
    答:在工程手段上,黄河下游修建水库、有效调节黄河河口的流量的研究工作,以确保河道不断流的安全系数。在科技手段上,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径流演进和调度系统。引进国际先进、完善的河流径流调度的GIS和MIS管理系统。黄河水量调度管理系统项目已经启动,要尽快把它开发出来。在法律手段上,要努力将解决黄河不断流...
  • 如何治理好黄河
    答:在工程手段上,黄河下游修建水库、有效调节黄河河口的流量的研究工作,以确保河道不断流的安全系数。在科技手段上,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径流演进和调度系统。引进国际先进、完善的河流径流调度的GIS和MIS管理系统。黄河水量调度管理系统项目已经启动,要尽快把它开发出来。在法律手段上,要努力将解决黄河不断流...
  • 黄河的治理方法有哪些?
    答:按照“三条黄河”治理规划,到2010年,将在黄河上形成较为完善的防洪减淤体系,确保标准内洪水防洪安全,使水资源得到有效管理,保证黄河在一般年份不断流,使黄土高原面积达到12亿平方公里,建成淤地坝16万座,使入黄泥沙减少3亿吨。 黄河治理方略 黄河对于中华民族的意义是包括长江在内的其它河流无法比拟的,她流经中国...
  • 黄河如何保护治理
    答:6.地方新上项目论证必须有科学的决策程序,有环保部门参与,对新上项目,如果发生大的污染事件,实行事后决策追究制度,以加强地方“一把手”对黄河污染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7.应该在具备了有效的监测网络基础上,探索建立排污区域赔偿制度,让过度占有资源者付出应有代价。可以通过“排污收费”的办法,由河流段面水质...
  • 保护黄河的建议10条
    答:10、植树造水,防止水土流失。11、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能保护黄河的活动,如打捞垃圾等。12、依托沿黄公路打造陕北黄河干支流水生态走廊。13、完善水质监测体系。14、强化流域水污染治理。15、开展河口水生态修复规划建设。黄河一级支流主要包括皇甫川、清水川、孤山川等河流,这些河流汇入黄河河口区域地势宽阔...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
    答:”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东平湖的运用应当首先满足黄河防汛的需要,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做好防洪工程的建设以及防汛的相关管理和调度工作。因南水北调等需要增加东平湖运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九、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黄河河口的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
  • 治理黄河的有效措施
    答:(二)为确保山东黄河大堤不漫决,将东平湖滞洪区的安全设施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同时按照国务院2000年5月份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结合黄河滞洪淤沙的特点,编制东平湖滞洪区运用的补偿办法报告。(三)做好洪水的预报和三门峡、陆浑、故县、小浪底四座水库的联合调度。(四)积极支持沁河河口村...
  • 治理黄河,上中游及下游个采取什么措施
    答:我给你整理了一下,应当很详细了。上游的问题主要是荒漠化、凌汛,措施为建立生态保护区、退耕退牧还林;爆破、飞机轰炸排凌汛。 中游的问题主要是水土流失,具体措施有:工程措施——固沟、保塬、护坡。农业技术措施——平整土地、栽培种植、田间管理、增施肥料,以及轮耕套种、选育良种、地膜覆盖、喷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