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有以下:
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乃一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的协议。留置权的这一基本特性使其具有许多不同于抵押、质押权的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于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这一权利性质在学理上争议极大。但可以肯定,尽管其权利内容与留置权相差无几,但该权利肯定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物(建设工程)为不动产、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的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行纪、货运、保管、仓储、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能非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理解的要件。一、什么是留置权?(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2)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2)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4)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乃一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的协议。留置权的这一基本特性使其具有许多不同于抵押、质押权的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于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这一权利性质在学理上争议极大。但可以肯定,尽管其权利内容与留置权相差无几,但该权利肯定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物(建设工程)为不动产、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的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行纪、货运、保管、仓储、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能非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理解的要件。
一、什么是留置权?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
(2)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分析解答】
1、留置权的定义: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里的一种类型,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如果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某些动产不能留置,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动产留置和优先受偿的权力。
2、合同涉及留置权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权,债权人是不可以行使留置权也不享有留置权。但民法典中有规定以下合同类型享有留置权:
(1)加工承揽合同;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
(4)财产租赁合同;
(5)运输合同;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3、合同留置权的案例:
A把车放到B这里维修,修好后,但A拖延或拒绝向B支付维修费,而被维修的车在B里,那B对该车享有留置权,有权对留置财产(车)变现所得价款优先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图:



  • 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答:知识拓展: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的存在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不合法,那么留置权也就无法成立。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
  • 合同当事人行使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 )。
    答:B,C,D 答案解析:[解析]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形式,双方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留置的条款,但是只要具备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 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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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方允诺之债为什么不能行使留置权
    答:1、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且只能留置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单方允诺之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有一方承诺,而另一方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承诺,并不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不能行使留置权。
  • 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2、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并非基于留置财产上的关系而产生,则不得留置该财产。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上述牵连关系作了例外规定,即“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承认了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3、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留置是指占有、扣留债务...
  • 民事留置权构成要件
    答:<br><br>留置权适用的范围有哪些<br>留置权适用的范围:<br>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br>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br>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br>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br><br>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民事留置权构成要件...
  • 留置的特点是什么??
    答:留置权具体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2)法定性。留置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我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答:质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基本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在符合了法定的构成要件后自动产生。质押权的标的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和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仅能为动产。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都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但在质押关系中担保物权成立时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不要求标的物与所担保的债权...
  • 无因管理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答:要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除商事留置权外,要求留置物与债权有关联性。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