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加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资源规划编制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体现科学性、合理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流域综合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本省区域综合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以及跨市、州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防洪、抗旱、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环境、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规划。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论证报告书。
  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配置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源枯竭以及地质灾害的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并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档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和开发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抽取地下水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第三条 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减少用水浪费,提高水利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节水监管机构)在市节水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统一的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水法律、法规、水科学知识以及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
  本条例所称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的用水户。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本条例所称居民用水户是指除非居民用水户以外的其他用水户。居民用水户用水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用水定额标准、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和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订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条 国家和省尚未制定用水定额的行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该行业的用水定额,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合理用水水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平衡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水平衡测试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由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自行测试。第十二条 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用水计划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合理用水的需要。第十三条 节水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标准、相应的产业政策、非居民用水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及其发展规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向非居民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尚未制定用水定额的行业的非居民用水户,其年度用水计划参照该用水户上年度用水总量、生产经营状况等予以核定;新设立的非居民用水户,其年度用水计划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予以核定。
  非居民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在接到用水计划后三十日内向节水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节水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十四条 非居民用水户因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可向节水监管机构提出补办调整用水计划的申请。节水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核实、调整。逾期未作出核实、调整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 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设计图向节水监管机构申请用水计划,节水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十六条 非居民用水户对节水监管机构批准、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监管机构批准用水计划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批准的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加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资源规划编制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体现科学性、合理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流域综合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本省区域综合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以及跨市、州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防洪、抗旱、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环境、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规划。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论证报告书。
  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配置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源枯竭以及地质灾害的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并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档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和开发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抽取地下水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活动。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答: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水文站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所有活动,其核心内容涉及站网的定义、国家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水文测站的分类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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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黄柏河流域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柏河流域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什么时间起施行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实施的。水法在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我国现行《水法》颁布并实施于(?)
    答: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并实施于2002年。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
  • 《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满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并统筹考虑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领域的用水需求。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时,必须充分满足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实际情况,实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统一调度开发,以及...
  • 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
    答: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取水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是什么样的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善水资源...
  • 中国水管理内容和措施是什么?
    答:中央有关水的法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流域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省市县关于水的规定:《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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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4、水资源管理重心从开发利用管理转移到合理配置和节约保护,完成了重大转变。5、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要求建设节水型社会。198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颁布实施,并经3次修订。2016年7月2日,现行《水法》颁布实施。本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