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0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的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有关机关、团体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非经批准,不得缺席;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经所在代表团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省辖市、地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和武警河南总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该届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行常任制。届中需要对这两个委员会的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议案审理办法;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应向主席团报告。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5.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

  6.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7.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三)对下列法规中与刑法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8.将《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9.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10.将《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将《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九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十一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四)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为“民事诉讼法”,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内容

  12.《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1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5.《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6.《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

  17.《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

  18.《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19.《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20.将《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1.《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22.《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2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2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27.《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28.《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0.《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1.《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3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3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

  3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5.《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37.《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38.《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39.《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

  40.《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1.《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2.《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4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四条。

  44.《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45.《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6.《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7.《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8.《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49.《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条。

  50.《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

  51.将《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法处罚”。

  (五)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52.删去《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第(一)至(四)项”修改为“第(一)至(三)项”。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第(五)至第(六)项”修改为“第(四)项、第(五)项”。

  53.删去《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核发《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并进行年度审查”的内容。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或者吊销《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的内容。

  54.删去《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吊销《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的内容。

  (六)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55.将《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6.将《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57.删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的“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内容,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8.将《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9.将《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令其缴纳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一至二倍的强制金;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国有、集体单位的临时工予以除名;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

  (七)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60.将《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61.将《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该条中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修改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62.将《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在自知道该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3.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第二款第一句中的“接到”修改为“受理”。

  64.将《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5.将《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中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6.将《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修改为“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67.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修改为“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68.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9.将《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70.将《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71.将《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八)对下列法规中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72.将《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修改为“国家机关用地”。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73.删去《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74.将《河南省水文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删去第二十六条。

  75.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零点三”修改为“零点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第二章 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到会才能举行。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讨论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提请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五日前讨论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的负责人、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有关的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委员们提出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停止或延长发言人的发言时间。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郑州市、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方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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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王妈: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中第一张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猪:那...那...这可如何是好啊(戏曲音调)王妈:我有一个好办法,抛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