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政策扶持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畜牧、林业和园林、气象、科技等部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体系建设及肥料化、基料化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原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财政政策制定和资金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的禁烧自觉性。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投入。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在秸秆禁烧区内,任何时间都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拟定本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

  (一)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

  (二)县(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八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五公里;

  (三)重要军事设施边界五百米以内;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低于二十公里;

  (五)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十公里以内;

  (六)铁路沿线两侧,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不低于五公里;

  (七)林地边缘外延五百米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第十三条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种植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在秸秆限烧区内,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限烧区管控方案和秸秆露天限烧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各县(市)区秸秆焚烧时段、面积和数量。

露天焚烧秸秆将影响生态环境,污染空气,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且国家有专门出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来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根据《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 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 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拓展资料: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八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法律依据: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2023
    答:3、焚烧秸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属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罚款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全镇范围内秸秆禁烧期间燃放第一把火的,公安、环保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一律给予拘留、罚款处理。4、秸秆处置农业...
  • 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答:镇、各村(社区)和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秸秆禁烧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滚动宣传的平台,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镇、村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镇农业、农机、...
  • 秸秆禁烧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答:秸秆禁烧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秸秆焚烧是被禁止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农民缺乏秸秆处理技术和设备,不能有效地把秸秆变废为宝。农民缺乏对禁烧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持续存在着对烧秸秆的依赖。部分地方的政策执行力度还...
  • 夏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答:镇政府牵头组织,各村具体落实开展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广大农民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秸秆禁烧自觉性和秸秆综合利用意识。 (二)全面禁烧阶段 (夏季:4月20日至6月底;秋季:8月20日至10月底) 各村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各村民小组长和其他村干部为成员的秸秆禁烧工作巡防小组,明...
  •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由谁负责组织领导
    答: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广秸秆堆还田技术,加禁烧督查力度,推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执法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经费保障。宣传部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及禁烧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四)严格考核,加强执法。禁烧期间,区督查组到镇、街对秸秆禁烧...
  • 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工作方案
    答:3、加大对禁烧秸秆行为打击力度,加强秸秆利用和清运力度。各村要加大对秸秆着火点,过火点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按照《大气污染法》、《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并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村内设秸秆堆放点,最...
  • 秸秆禁烧承诺书
    答:二、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沟边、河边的农作物秸秆。若公民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三、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镇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答:负责道路扬尘和秸秆、垃圾焚烧整治、宣传车巡回宣传工作;组织秸秆禁烧执法工作,制止和查处秸秆等焚烧违法行为,督查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三)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办 负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橡胶、塑料、垃圾等现象;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垃圾焚烧行为。 (四)农推中心 负责深入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积...
  • 秸秆禁烧责任书
    答: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扣罚该农户补助资金50%—100%,并扣罚村民组秸秆禁烧补助资金5%—20%;10亩以上的处以该农户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罚该农户秸秆补助资金100%,同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扣罚村民组秸秆禁烧补助资金20%—30%。6、村民组在秸秆重点禁烧期...
  • 垃圾分类进社区宣传简报
    答:一是6月3-5日,分三组到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集市和新建规模化社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活动以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五大亮点为重点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和受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各宣传组设置环保宣传图片展,发放环境保护法宣传手册1000余份、新环保法五大亮点宣传单5000份、环保宣传口号小扇子60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