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垫付 追偿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举例说明交强险可以进行垫付追偿的行情?

您好!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保障的对象不是自己,本质上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障的对象是第三者。也就是说,出现交通事故以后,投保人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都由交强险来进行赔付。不管是路上的路人,还是车里的驾驶员、乘客,都是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以下为您介绍交强险能够垫付追偿的四种情形:(1)被保车辆驾驶人员没有取得驾驶证如果驾驶人员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被保车辆,导致发生交通工具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为其垫付抢救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向该驾驶员追偿。(2)驾驶人员醉酒驾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没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就属于酒后驾驶。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那么就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交强险可以不进行赔偿。(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肇事如果车辆被强或被盗,在找回车辆之前内发生的肇事事故,保险公司可不进行理赔,如果垫付了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者追偿。(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是被保险人故意为之,造成受害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理赔责任,如果垫付了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

【案情】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借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湘FXXXX车辆出借给被告黄某,被告黄某驾驶车辆将第三人李某撞伤,经过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02437.23元。现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向被告黄某追偿该笔赔偿款。【分歧】合议庭对此问题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购买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不能无条件的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款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肇事方是导致受害者损伤的直接原因,应当具有赔付义务,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不是减轻或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确认所有人即张某的追偿权。【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应有限追偿:理由:一、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关于强制投保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及当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出发,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1)意味将车辆所有人和事故肇事方双方财产纳入赔付范围,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获得赔偿,与交强险立法宗旨相符;(2)根据所有人、肇事方的过错确定追偿范围,也能更有效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二、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对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而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方无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现所有人相当于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后,应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1)从交强险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不赋予所有人追偿权,使得侵权人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显然这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如果肇事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违法程度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相当,甚至更大。况且,在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故意、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已难以查实,如果让所有人承担终局责任,则无异于放纵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加重了所有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2)从鼓励驾驶人遵章驾驶的价值取向看,交通肇事者既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由所有人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不利于引导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因此,在驾驶人有过错情形下,应当赋予所有人追偿权,让侵权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三、从交通事故性质分析,准许所有人有限追偿1、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者承担过错责任纠纷,如果事故的发生,肇事方主观存在过错,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垫付后,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确定所有人在肇事者过错责任范围内追偿。2、车辆所有人具有拒绝瑕疵交付的义务。现所有人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交付肇事者上路行使,所有人应承担瑕疵交付责任,所以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只能有限追偿。(1)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所有人可以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全额追偿;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肇事方继续使用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免除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但告之行为举证责任应归于所有人,并且不能作为抗辩受害人的理由,只能在垫付后,全额向肇事方追偿。(2)如果所有人未告知肇事者,原则上,所有人不能向肇事者追偿,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肇事者转借未取得驾驶资格他人驾驶;合法借用后,发生醉驾;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发生例外情形,所有人也只能在肇事者过错范围内追偿。因为受害方责任发生损失部分,是由于所有人没有购买交强险,导致赔偿风险从保险公司转移至所有人,所有人对受害方责任损失部分向肇事者追偿,无疑加重肇事者的赔付负担,违背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也与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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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将提前垫付赔偿金,再向肇事车主追偿的三种情况: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车;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车祸;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
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范围同样很广,首先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其次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部分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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