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
答:1.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于2011年2月11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进行修订。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规定的目的,即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
答:法律分析: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
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1、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2、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有关申办条件和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
答:2011年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2011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答:法律分析:由各地文化局办理,经营文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
答: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
答:有效期为3年。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业务范围说明;(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答:法律分析: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为:1、先去文化局申领表格;2、然后文化厅会派人去实地考察,3、考察完之后,符合标准才会受理材料;4、受理材料之后会做出评估;5、做出审批或者不审批的决定。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于这一要求,有人觉得这个提十分的好,但也有人表示不支持,不过总的来说,既然文旅部出的新规,那必然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