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营运服务管理规定概要: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严格的规定需要遵守:



  • (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如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工商、税务、物价、劳动、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的监督检查。

  • (二)执行物价标准,使用专用收费凭证,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或使用非官方凭证。

  • (三)制定服务标准和规章制度,包括驾驶员守则、车辆检修、安全行车和治安保卫等。

  • (四)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五)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设立学习和培训制度。

  • (六)对乘客的服务质量问题,需在10天内调查处理并答复。

  • (七)执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措施。

  • (八)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需参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九)按规定报送运营报表,接受运营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 (十)不得使用无资格或被暂扣证件的驾驶员运营。

  • (十一)禁止在车内张贴商业广告。


对于旅游客运,有额外要求:



  • (一)公开发车信息,如地点、时间及路线。

  • (二)变更信息需提前通知乘客,允许退票。

  • (三)旅游高峰需申请旅游景点通行证。

  • (四)乘务员需具备旅游服务知识,提供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时的规则包括:



  • (一)着装整洁,服务规范,安全驾驶。

  • (二)正确使用计价器,按规定收费,不得议价或索要财物。

  • (三)保持车辆整洁和标识完整,遇问题需告知乘客。

  • (四)遵守出城登记规定,服从调度,不欺行霸市。

  • (五)乘客遗失物品需归还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乘客在乘车时的义务包括:



  • (一)文明乘车,不损坏设施,按规定付费。

  • (二)不提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乘客有权利投诉,但需在30天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30天内给出处理结果。


扩展资料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