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林木使用权等的权利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
  二十五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九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第十条 需要变更、转移或者抵押林权类不动产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二至三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三至四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至四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二至三倍缴纳。
  征收、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依法补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水务、旅游、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保障生态公益林事业发展的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认种认养、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库和湖泊周边、江河源头和两侧、铁路和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宜林海岸等生态区位重要区域,以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优先纳入生态公益林规划。
  生态公益林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二)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
  (三)建设总体布局;
  (四)分区或分项规划;
  (五)环境影响评价;
  (六)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七)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八)建设进度安排;
  (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时,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基层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一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公益林规划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区划,并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应当落实到地籍小班。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界定生态公益林区划时,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同意,并在林地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与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界定书。
  生态公益林界定书应当包括经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的地点、四至、面积、补偿对象、所有者和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流转的,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在签订生态公益林界定书前应当征得经营者的同意。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后,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分级方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批准。
  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级别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依法补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水务、旅游、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保障生态公益林事业发展的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认种认养、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库和湖泊周边、江河源头和两侧、铁路和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宜林海岸等生态区位重要区域,以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优先纳入生态公益林规划。
  生态公益林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二)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
  (三)建设总体布局;
  (四)分区或分项规划;
  (五)环境影响评价;
  (六)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七)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八)建设进度安排;
  (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时,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基层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一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公益林规划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区划,并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属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应当落实到地籍小班。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界定生态公益林区划时,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同意,并在林地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与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界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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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流转的,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在签订生态公益林界定书前应当征得经营者的同意。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后,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分级方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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