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中的“工商、公安、物价、土地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第五款中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

  (二)删去第九条、第十三条。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其中的“(含回民公墓)”。

  (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五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占用公墓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依法予以补偿”。

  (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其中的“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其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其中的“单位停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和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社会救济费”修改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将第八条中的“回族聚居地区、贫困乡(镇)”修改为“农村地区”。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中的“工商、公安、物价、土地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第五款中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

  (二)删去第九条、第十三条。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其中的“(含回民公墓)”。

  (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五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占用公墓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依法予以补偿”。

  (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其中的“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其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其中的“单位停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和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社会救济费”修改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将第八条中的“回族聚居地区、贫困乡(镇)”修改为“农村地区”。

一、决定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4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宁政发〔1993〕44号 1993年4月22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1995〕84号 1995年9月30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 2000年1月10日)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  2004年12月7日)二、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4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8〕65号 1988年6月15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票据、统一收据管理办法(宁政发〔1993〕53号 1993年5月28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115号 1996年11月8日)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2000年12月30日)三、决定修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1月4日)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指使、教唆、帮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117号)第十九条删去,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三十条中的“并向当地运管机构或税务机关举报”修改为“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三)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7]120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的规定办理”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第二项改为“安置补助费由统征机构依法予以拨付”。
(四)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宁政发 (1995)114号)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改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4)131号)第二十九条删去。
(六)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宁政发[1994] 5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单位视其情节,依据《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修改为: “违反本实施细则,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予以处理。”二、对下列规章中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有关救济权的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宁政发[1987]132号)第三十五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114号)第十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11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
4.《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发[1990]121号)第二十七条。
5.《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发(1991)66号)第二十五条。
6.《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宁政发(1995)49号)第六十一条。
7.《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4号)第十七条。
8.《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宁政发[1994]21号)第二十七条。
9.《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1995]84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其他内容作出修改:
1.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宁政发[1997]119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契税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征收。”
将第十八条中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人才培养办法》 (宁政发[1996] 86号)第十三条中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修改为:“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3.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 (宁政发[1994] 102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对下列规章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宁政发[1995] 4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7)12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4)131号)第二条。
(二)将下列规章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宁政发(1995) 49号)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_百度...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
    答:(三)破坏土地资源及其附着资源的,责令限期治理。”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宁政发[1995]49号 1995年5月24日发布)1、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受让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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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10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咸辉 2019年7月1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决定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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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的内容改写如下:1. 在条例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清真食堂,应遵守本条例相关规定。”2. 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办清真食品超市。”3.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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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二、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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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