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发言与表决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规定了关于发言与表决的详细流程。首先,第三十条强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享有言论自由,其言论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在会议中,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发言规则,每位成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限制为十五分钟,如需延长,需事先申请并得到主持人许可。


对于需要进行表决的议案,第三十二条指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在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通常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


对于任免案的表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严谨的程序。省一级的重要职务,如政府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院长以及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必须逐人进行表决,以确保公正。其他任免案则可以合并表决,但若有人提出异议,将转为逐人表决。


最后,第三十五条规定议案的通过需要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支持。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确保透明度和决策的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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