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6
中国就业促进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就业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Employment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AEP。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宋健、陈锦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成思危、蒋正华,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黄孟复等国家领导同志应邀担任中国就业促进会荣誉会长,原劳动保障部郑斯林、张左己、原劳动部李伯勇、阮崇武等直接领导过全国就业工作的部长应邀担任名誉会长,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部级领导同志应邀担任顾问,就业领域有理论造诣、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应邀担任专家顾问。
  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准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就业,为推动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促进就业事业发展服务。
  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就业促进会的职责是:配合政府部门,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服务于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就业服务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评估,树立行业形象;开展业务培训及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活动;组织城乡就业工作试点,开发促进就业示范项目,创办试验基地;举办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对接活动,推动区域性劳务协作;为发展企业、扩大就业服务,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就业;指导推动各级就业促进会的组织建设等等。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中国就业促进会将努力搭建一个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就业工作的平台,在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为促进我国就业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就业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Promotion(缩写为CAEP)。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
部。
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国务院确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之内,受其委托承担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中国就业促进会接受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工程合作证明
为了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探索就业促进新模式,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促进会与北京陆和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中国大学生就业促进工程”。

为了做好工程的实施工作,经研究,成立中国大学生就业促进工程项目办公室,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的领导下,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成立专家组,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Sci-Tech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PPSE。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全国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是由科技型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从事科技、经济、教育、商务、税务、国土管理、金融、法律、新闻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工业、农业、经济、科技各类开发区、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者、政府管理部门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系非盈利、联合性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是致力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科技型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民营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促进者之家。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建立和谐社会过程中,团结广大会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贯彻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自主创新,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努力发挥促进会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努力把促进会建设成为“贯彻政府意图,维护民营权益,服务会员单位”的中介机构和自律性组织。为我国在21世纪中叶建成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业务主管单位)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
2.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宏观
决策提供政策建议;
3.为维护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
的呼声和要求;
4.探索科技型民营企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和区域发展中的工作机
制和模式;推动各行业民营科技的技术进步;推动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
5.推动“寓军于民”工作的有效开展;
6.积极促进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
收再创新活动纳入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为企业发展牵线搭桥,并提供咨询服务;
7.为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各项服务:技术成果的评估;产品的推介;技术交易和市场开拓;项目融资和企业上市;
8.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中理论
研讨,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报告会、交流会;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9.表彰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在促进民营科技发展工作中,在积极奉献国家社会的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会员;
10.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组织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考察、展览等活动;帮助科技型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11.编辑出版会刊,组织编写相关科技发展报告,出版资料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条件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1.中央及地方与民营科技发展有关的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科教文卫、经济管理、工商行政、社会团体、产业部门改制的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农业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单位;
3.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相关的技术创新、生产力促进、企业孵化器等服务与合作机构。
个人会员:
1.从事科技、经济、改革、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
2.具有一定实力和素质较高的企业家;
3.与民营科技合作、运用民营运行机制及与之发展相联系的国有企业、大院大所、高等院校、新闻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关心民营科技发展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
4.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和修改章程(草案);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二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遴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表本会聘请对民营科技工作积极支持的领导、专家和企业家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5.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各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聘用本会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社会的资助;
4.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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