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劳社发[2004]2O号与辽劳社发[2005]9号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4
求辽劳社发2004年三号文 内容:养老保险基金谢谢!

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金政发([1999]65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社会覆盖目标,更好地保障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再就业工程,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参保对象市区城镇各类企业(指在所有建制镇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1个月以上的临时工,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也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参保对象市区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行政机关的合同制工人(含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也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1、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2、从事生产经营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市社保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关施前,已经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两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社保处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在5月31日前到市社保处补社会保险登记。3、缴费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标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4)开户银行账号证明;(5)社会保险经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4、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内容或某个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在30日内及时到市社保处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市社保处经审核后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5、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社保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及利息。缴费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6、市社保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1年验证一次,4年换证一次。缴费单位(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社保处验证或换证手续。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制度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从1999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条例发布后成立的缴费单位,从成立当月开始缴费。2、缴费单位按年或按月到市社保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缴费申报。3、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或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无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申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行结算。4、市区城镇各类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失业保险费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征收。5、缴费单位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各项社会保险费。四、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1、进入市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与企业协商,可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体年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也可能在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由本人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私营企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9%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5%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3、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及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其余由个体业主缴纳。其缴费工资基数在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工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确定(10元进制)4、鉴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较短,对部分年龄偏大,到达法定退体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累计缴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在1999年底按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100%确定。按上述法补缴后其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还可以一次性缴纳1至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其计算公式为:一次性补缴额=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110%×缴费比例×(1至5年)×12个月。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法按市政府《关于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金政发[1998]97号)规定执行。6、符合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凭《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方可兑现优惠政策。实行查帐往收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形式的个体、私营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可在费用中列支。7、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个体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所在缴费单位的缴费比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折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保费的本息总额÷(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也可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纳的本息总额转为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补充养老待遇。五、失业保险有关政策1、缴费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1%缴纳,由缴费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2、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和待遇按《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省劳动厅《关于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3、破产、改制企业中按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在失业登记后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对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视为再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4、凡缴费单位未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达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延误登记时间,对失业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缴费单位负责;凡因职工本人原因延误登记造成减少救济金发放月份的,由失业职工本人负责。5、对未建立职工缴费花名册和未职工失业保险金基金缴费手册的缴费单位,职工失业后,不职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职工待遇。六、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处罚1、市劳动局、地税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规行为时,应当责领其改下。对违反两个《条例》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内容:(1)缴费单位向市社保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缴费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3)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情况;(4)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6)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7)缴费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3、缴费单位按上述规定进行自查,每年6月底前报市劳动局、地税局自查表各一份。市劳动局、地税局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稽查单位,对缴费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有关内容进行稽核、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保守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员保密。4、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对缴费单位历年欠交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面清理。一次性缴清拖欠社会保险确有困难的,欠缴单位必须在6月底前制定补缴计划并报市劳动局、地税局审批。未经批准,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不得购买专控商品,单位负责人不得出国考察,并予以新闻曝光。5、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按两个《条例》规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七、本通知由市劳动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希望帮助到你)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保证纪律处分决定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条规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处分决定和处分执行工作的涵义、实施单位和部门
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事项的行为。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二、处分决定的送达
(一)送达受处分人
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
定执行情况回报表》(附件1)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三十日内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附件2),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任用、监督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四、处分决定的宣布
党纪处分决定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书十五日内,在党委(党组)以及受处分人所在的支部党员大会或指定的范围内宣布。
政纪处分决定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十五日内在干部会议或行政负责人确定的范围内宣布。
处分决定宣布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宣布的时间和范围。
五、处分决定的存档
处分决定送达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将《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回寄给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并归入案卷。
按照受处分前的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进行管理的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装订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归档材料的名称和归档日期,签上姓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受处分人因职务被降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将其人事档案移交下级管理的,应在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即办理移交手续。
六、处分决定的执行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受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干部,必须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分配其他党内或党外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级党委、纪委的决定或处分决定书载明的降低职级事项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在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以及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受开除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办理开除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
所在单位应于处分生效日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被开除人员的工资,办理工资核销手续。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首次提拔使用时,上述年限要求与最新干部任用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以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为准。
七、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等有关待遇的处理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依据受处分人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及党委(党组)、政府关于受处分人职务安排、工作岗位、享受待遇的决定,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根据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等工资待遇的变动手续,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工资待遇变动情况。
市管的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区)管的科级以上干部,其受到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待遇的变动,由其所在单位呈报,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自任命机关作出新任职务的任命决定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对降低职务、级别后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与原职务、级别工资额差额部分已经发放的,要及时予以扣缴,新任职务和相应待遇及其处理的情况应报送下达纪律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纠正,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
八、留党察看人员的考察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每半年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一份关于遵纪守法的思想汇报,其所在党支部应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思想、工作考察并记录在案。
考察期满后,应由本人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证实确已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作出批复后,应将党组织的考察结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以及批复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九、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
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十、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和参与,分工负责。
对处分决定未宣布、未入档的,责令立即补充宣布,补印装档;对年度考核不按规定办理的,由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对受处分后工资及晋升应受影响而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令有关部门重新发文纠正,已领取的工资予以收缴或由财务部门扣发处理,应降低的其它待遇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
对执纪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拒绝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违规执行处分决定的,要严肃查处;对处分期内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十一、其他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受处分执行处理有关问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辽劳社发[2004]2O号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人 事 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辽劳社发[2004]2O号
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
三、临时聘用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O%,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须先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核定参保人数及月缴费额,然后再按核定缴费额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费。
五、 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能挤占挪用。
六、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参照企业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七、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申请办理退休,由单位填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纳入统筹项目的生活物价补贴。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八、统一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一)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O(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三)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乘以其参保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过渡系数为1.2%。
(四) 统筹项目内的生活物价补贴按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标准执行。
九、 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聘用前曾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据转移手续记录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可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十、本《通知》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不知道,,没听过。。去百度看看

去辽宁劳动局网站就有!

呀哈,lz也是塞巴斯蒂安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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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其他相关材料。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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