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改革的方式?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7
农村医疗改革

应该有;不然我们怎么生存,建国以来文教.卫生一直是‘双胞胎’.可是现在教师的工资2.3千元,关建是他们的体制是公务员,我们是啥、还不如打工农民,工作不少干,没有安全感,只要出事你的一生就完全葬送了。

一、医疗改革意见的出台,为农村医疗问题的解决指明方向
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施行,我国农村医疗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农村医疗状况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的“看病难,看病贵的”依然存在。
《意见》中,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中,强调了“以农村为重点”。要求“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很明显,意见给农村医疗发展的空间是城乡居民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于现阶段,农村医疗体系的简单,医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医疗环境有待改进的现状,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将是农村医疗改革的一个很明显的方向。
而这一方向的确立,农村医疗改革将有法可依,使得医改科学,有效,将有效地保证农村医疗体系的建成。而这一体系,与城市医疗体系的良性结合,构成我国新型的医疗体系,我国长期以来的医疗矛盾将缓解。
二、医疗改革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农村医疗环境的良性转变
医改提出的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制度,将奠定未来农村医疗体系的基础,在发展过程中,将有效地出尽农村医疗环境的良性转变。
医疗改革意见的出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将有利于防止农村公共卫生事故的发生,和影响的降低,将有益于农村的疾病控制和预防,这对中国农村居民的占大多数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
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将方便农村居民就医困难,服务体系的建设使得服务系统化,使得农村居民也能获得其应有的优质服务,有利于就医权利的公平。
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使得居民的就医权得到保障,做到“无病有预防,治疗有保障,康复有健康”,病有所医。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建设,将使病患居民有有效地药物保障,不因药物的稀缺,使得药价畸高。国家基本药物体系的建成,将使人们日常用药的成本降低。药物质量的有效控制,使得我国居民用药安全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四大体系的建设,将有效的改善农村的医疗环境。
三、医疗改革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农村居民根本利益的的实现
医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医疗改革意见的出台将直接影响农民的现实利益。
首先,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就医难的问题的解决,方便农民的就医,使得农民最基础的身体健康利益得到保障。医改意见的出台,虽不能完全解决现阶段的农村医疗问题,但是将促进农民这些的实现,缓解“看病难”的问题。
其次,保障农民的财产安全,由于医疗体系的不健全和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医疗成为农民财产安全的巨大隐患。医疗体系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医患关系的不正常,药物价格的居高不下,都需要进一步的医疗改革建设。而此次医改意见的出台,将有效地缓解“看病贵”的难题。

望核实后给予满意,谢谢~~~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程 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这一曾备受世界卫生组织推崇的制度,经历了异常坎坷的兴衰历程。今天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回顾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将有助于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并最终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参考的经验。 (1)第一阶段(1978~2003年) 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改革进程。早在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就出现了具有卫生合作性质的医药合作社。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不断升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合作医疗曾被写进1978年3月5日由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通知,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集体经济逐渐解体;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失去了主要的资金来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进与普及合作医疗时,也存在着形式主义、一刀切等问题,使得一些人把合作医疗当成“左”的东西而全盘否定。再加上合作医疗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问题,导致合作医疗大面积解体,濒临崩溃。 从1990年开始,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阶段,“如何建立新时期农村医疗保障体制”的问题无法回避地摆在了我们面前。为此,中国对合作医疗的恢复与重建进行了艰难的探索。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3年,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和卫生部在全国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提出《加快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报告。1994年,为了提供合作医疗立法的理论依据,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7省14县开展了“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和跟踪研究。1996年7月,卫生部在河南召开全国农村合作医疗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发展与完善合作医疗的具体措施。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合作医疗对于提高农民健康、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性。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同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合作医疗的恢复发展。 1996年,农村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17.1%,覆盖率为9.6%,但全国发展极不平衡,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省市,如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山东等省份,而且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处于春办秋黄、难以持续的局面。卫生部1993年和1998年的卫生服务调查显示,1993年,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为9.8%,1998年为6.6%,虽然比最低时的4.8%有所上升,但是总体情况并不理想。根据卫生部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2002年,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为9.5%,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险。 (2)第二阶段:(2003年至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伴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经济基础,备受世人称赞的合作医疗制度迅速衰落。农村医疗保障的缺位,使得不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地区农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从“单层次、低需求”转向“多层次、高需求”,农民对健康更加关注,而轻视预防的合作医疗制度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城镇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也不断推动着农村地区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正式施行,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从此有法可依。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具体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2006年1月10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等7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充分肯定,认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提出“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对补偿方案也进行了调整,“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推进,中央和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向农村倾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它的进一步发展有了宏观环境的保证。农村中除了合作医疗还存在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但是由于它们不是改革的关键,所以本章不再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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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保障农民健康为根本宗旨,通过合作医疗制度共同筹集、合理分配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少因病致贫,达到保障和增进农民健康的目的。
2、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首先,中国农民收入很低,农民个人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应尽量减少,最好控制在每人每年5元到10元之间。
其次,政府投入的部分中,一部分由中央财政投入,另外一部分由地方财政投入,并且可以让一部分盈利很好的企业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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