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30日(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使用人代表列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规模较大的物业可以划分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的相关情况划定。第九条 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集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及会议作出决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投票权数可以约定附加条件。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具体事务的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最少为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及会议做出决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具体事务的机构。”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删去该条第二款。四、第二十一条中的“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同意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六、删去第四十九条。七、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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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二、各县(市、区)园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执行。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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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被处罚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二)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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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2.《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红水河电站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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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二、第四十八条:“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答: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第四条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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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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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
  • 广西生育条例2022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广西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