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强调了地震应急救援的重要性和组织体系的建立。各级政府需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经修订后报备。地震灾区县级以上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应急救援行动决定和命令,要求公众服从。政府需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供数据支持并确保信息共享。自治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装备并定期培训和演练。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报告震情和初步灾情,各级政府组织快速收集信息并统一发布。政府还应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和物资储备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灾后迅速评估受灾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如撤离危险居民、设定警戒区域等,并协调各方面力量提供援助。救援队伍完成任务后,需申请撤离。政府部门需加强抗震救灾保障能力,确保交通、通信等关键领域的正常运行。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经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9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