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全规范使用天然气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按照国家规定,凡使用天然气的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用第二火源,这句话是哪本规范里面的

这话一听就是燃气公司说的,标准不可能写这样的原话。

我刚刚翻过:
国务院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51-200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914-2003 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都没有提到第二火源这个词。

但确实有规定:“燃气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产所使用、储存燃气”(见国务院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至于如何算不符合,有很多规定一时也说不清楚,有兴趣你可以翻以上规范。至于不符合如何处理,那规定就更没有详细的条文,如果燃气企业以不符合使用条件而停止供气,我觉得有一定依据,因为法规确实说了不得使用

如何算不符合一定要说清楚到底哪里不符合了,这个也要有根有据。比如与第二火源相关的可能是指,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中规定燃具周围建筑和设备之间应有相应的防火安全间距,然后燃气公司建简单粗暴的化为不得有第二火源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天然气的特性及其操作要求,并经操作训练与考试合格,不准独立进行操作。

2.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气站。外单位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进入配气站。值班人员应随时提高警惕,严防破坏,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报告。

3.非值班人员不得任意动用设备、仪表。

4.严格遵守防火制度,站内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在站内进行动火工程,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施工。

5.站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有事故排风装置,每班检查完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6.当天然气的压力过高或不稳定时,应设置调压装置,下面以TZY—自动式调节器为例,说明调节操作。

(1)调节器的启动:

1)调节器上的针形阀应开启在全开状态;

2)打开旁路调节,在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先缓缓开启下游截断阀门,同时调节止回阀手轮,使调节弹簧与阀后压力基本平衡;

3)缓缓开启上游截断阀门,同肘缓慢关闭旁道截断阀门,随即关小止回阀后的针形阀,直至浮动阀开始启动;

4)调节止回阀手轮及小针形阀,使其达到所要求的给定压力,直到调节器稳定工作;

5)针形阀操作原则,是当调节止回阀手轮,阀后压力迟钝不灵时,可关小针形阀;

6)调节器启动时,应细心操作,均匀缓慢,不可匆忙。

(2)调节器停止工作:

缓慢关闭上游截断阀门,同时缓慢开启旁通阀门,使旁路投入生产,然后缓慢关闭下游截断阀门。

7.CW一430型双波纹管差压计的操作要求

开表前控制阀两手轱处于停表状态(反时针拧紧手轮),孔板引压管上高低阀及仪表底部三个放空阀应全部关闭。

(1)开表:

1)打开平衡阀;

2)打开仪表底部的三个放空阀,检查时针上条,上好墨水卡片,对准时间弧线,校正零位,关闭仪表底部的三个放空阀;

3)打开引压管上高、低压阀,关闭平衡阀(顺时针方向拧动控制阀两手轮,直至顶紧为止);

4)检查引压管及所有阀门是否有渗漏(如有渗漏应进行处理,以免影响计量)。

(2)停表:

1)打开平衡阀(反时针拧松控制阀两手轮);

2)关闭孔板上引压管的高低压阀;

3)打开仪表底部三个放空阀,检查静差压指针是否回到零位,并酌情调整,关闭仪表底部的三个放空阀;

4)关闭平衡阀(反时针拧制阀两手轮,直至拧紧为止,使表处于停表状态)。

8.送气、停气

(1)送气:

1)按岗位分工与上级配气站和使用单位(用户)联系,校对仪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流程上全部阀门(上游阀、下游阀、旁道阀、放空阀、孔板上高、低阀,必须全部关闭);

2)按使用单位(用户)所需用压力,启动TZY—自动式凋节器,然后开CW—430型仪表,进行记录运转。

(2)关气:

关气时记录下联系人姓名、关气时间,关闭上、下游截断阀门,按仪表操作规程停表。

(3)转旁通:

1)按仪表操作规程停表;

2)缓慢开旁通阀门,同时缓慢关上游阀及下游阀,使旁路投入正常运行。

9.巡回检查内容:

(1)值班人员每半小时观察一次气量和压力变化及高、低警报器,调压系统的安全阀。当气流量、压力发生较大变化或有其它异常现象出现时,要仔细观察,找出原因,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车间和设备动力部门汇报;

(2)值班人员每隔2小时按站内工艺流程,巡回线路检查一次。

[二]天然气使用安全规程

1.凡需使用天然气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天然气的特性有所了解。

2.凡需使用天然气的单位,必须事先向设备动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准使用。

3.严禁在天然气配气站内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堆放易燃物品或吸烟。不准在天然气窑炉内休息或凉衣物。

4.严禁利用天然气管道作电焊接地线。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与阀体,以免引起火花。

5.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天然气配气站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7.天然气加热炉、退火炉、锅炉等必须特别注意下列要求:

(1)引入使用点的天然气母管上的总头闭阀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且应无泄漏,经常保持完好,有油水分离器或排水管时,应每班进行排污;

(2)点火前应先检查各种闸(阀)门,管道等是否有漏气、漏风等现象,鼓气设备等是否运转正常,烟道抽力是否符合开炉标准,操作区内是否有明火等;

(3)打开室内门窗及窑门,再开通风机对窑炉进行吹除,5~10分钟,待余气排除干净后,方准点火;

(4)在燃烧过程中经常观察炉内燃烧情况及天然气压力变化。随时注意调整空气与天然气的比例,以保证燃烧正常。

8.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再调压”的操作顺序,严禁违章操作:

(1)点火用天然气干管应预先检验两个关闭阀是否灵敏、可靠;

(2)点火操作顺序:

1)微微开启空气阀;

2)用点火棒靠近气源出口;

3)缓慢打开天然气阀,待烧嘴点燃后移去火源;

4)调整天然气与空气的比例,待燃烧正常(视烧嘴燃烧不见火苗为原则),然后关闭炉门,并打开炉门冷却水阀。

(3)停火操作顺序:

1)关闭窑炉上天然气总阀及分阀;

2)停止鼓风机运转;

3)打开天然气放散阀1~2分钟;

4)关闭烟道门。

  •   
    是自然界中一切天然生成的各种气体的混合物。是蕴藏在
    内的
    ,主要成份是甲烷、
    等气体烃。
      
    易燃易爆和空气混合后,温度达到550℃左右就会燃烧;其混合物浓度达到5%-15%,遇到
    就会爆炸。

    高,约8500-10000千卡/米3,天然气燃烧后发出的热量是相同体积的城市煤气的2.5倍左右。
      目前天然气的主要用途:
      天然气主要可用于发电,以天然气为燃料的
    电厂的废物排放水平大大低于燃煤与燃油电厂,而且发电效率高,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另外,
    启停速度快,
    能力强,耗水量少,占地省。
      天然气也可用作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次加工产品主要有


    等近20个品种,经二次或三次加工后的重要化工产品则包括甲醛、醋酸、
    等50个品种以上。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生产装置投资省、能耗低、占地少、人员少、环保性好、
    低。
      天然气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
    、热水器、采暖及制冷,也用于造纸、冶金、
    、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
      



    排放水平都大大低于汽油、
    汽车,不积碳,不磨损,运营费用很低,是一种环保型汽车。
      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
      1、使用燃气的场所为什么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使用燃气(天然气、


    和热水器的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这是因为燃气燃烧时要消耗空气中的氧气来助燃,同时产生含有二氧化碳和少量
    的烟气,如1m3的天然气燃烧时要消耗10m3空气中氧气,同时产生1m3的二氧化碳和2m3的
    。如果室内通风不良,则室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逐渐减少,供氧不足将导致
    ,而
    会产生大量

    ,会造成人员中毒、缺氧而窒息死亡。因此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使新鲜空气得到及时补充,并将烟气随时排至室外,这样可预防窒息或
    事故,保护全家的安全和健康。
      2、居民家中如何预防燃气事故?(天然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1)应购买使用质量和安全性能良好的
    和热水器,
    是事故之源;
      (2)应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燃气设施,否则会留下

      (3)应按
    要求正确使用,燃具应定期维护保养(热水器为8—10月),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4)
    使用时应有人照看,应注意使用环境的通风换气,用毕做到“二关一开”,即关好

    ,开启厨房窗户;
      (5)家中燃气设施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的
    ,最好使用

      (6)安装使用
    报警装置,为全家请一位义务的燃气安全保护神。
      要特别注意:
      一、连接灶具的
    ,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注意经常检查
    有无松动、脱落、
    变质。使用期超过三年的应与维修部联系更换。
      二、定期用肥皂水检查天然气设备接头、开关、
    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检漏。如发现有气泡冒出,或有天然气味时,要关闭所有开关,严禁
    (包括电灯开关),打开窗户通风,并立即报告地区天然气维修站。
      三、禁止自购乱拉乱接软管,自行接用天然气取暖炉和
    等设备;
      四、禁止搬弄天然气表;
      五、不要在安装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
    或其他炉具;
      六、天然气灶具周围不要堆放
    品,单元入口截门处及天然气表周围禁放遮挡物。
      北京市
    供气和用气管理规定(《北京市
    》摘录)
      第十三条 
    用户 ( 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正确使用
    及燃气设施、器具 ;
      ( 二 ) 变更户名、地址的,应当到城市供应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 三 ) 协助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检查、维护、抢修城市燃气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
      ( 一 ) 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城市燃气用于经营
     :
      ( 二 ) 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 三 ) 私接城市
    道或者盗用城市燃气 ;
      ( 四 ) 擅自转供城市燃气 ;
      ( 五 ) 将城市
    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
      ( 六 ) 使用
    检查泄漏 :
      ( 七 ) 在卧室内安装城市
    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
      ( 八 ) 在浴室内安装
     ;
      ( 九 ) 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
    取暖 :
      ( 十 ) 在安装
    仪表、阀门及燃气
    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
     ;
      ( 十一 ) 加热或者摔、砸、倒置

    ,倾倒瓶内残油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
      ( 十二 ) 擅自从事
    灌装业务。
      家用安全用气的五要和五不准是什么?
      五要:
      (1)
    与炉端和阀门端要拧紧;
      (2)点火用气时要有人看管;
      (3)人走要熄火;
      (4)发现漏气或异常要迅速关闭阀门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5)休息前要检查供
    门和灶前开关是否关严。
      五不准:
      (1)不准在闻到有燃气气味时点火或开灯;
      (2)不准开火睡觉;
      (3)不准小孩玩火;
      (4)不准先开气后点火;
      (5)不准私自安装、改装炉灶、热水器、加大火嘴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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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居民家中如何预防燃气事故?(天然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1)应购买使用质量和安全性能良好的灶具和热水器,假冒伪劣产品是事故之源;(2)应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燃气设施,否则会留下事故隐患;(3)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燃具应定期维护保养(热水器为8—10月),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 天然气如何使用?
    答:安装燃气报警器是一件从用户安全角度出发的好事,我们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证书齐全的产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强制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3、长期使用天然时,要长期保持室内通风,使用时可开启排油烟机和排风扇,保持通风的条件。4、使用天然气时,不要离人。烧水、煮奶、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