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建筑项目的质量、建筑项目的进度,建设项目的成功与否。通常一个工程项目的投资主要是由项目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所决定,施工阶段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是施工阶段是建筑产品形成的阶段,也是投资支出最多的阶段,也是矛盾、问题频发的阶段。以下就施工阶段投资控制谈一些体会。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一、做好工程预算 在开始施工前,应先熟悉图纸,做好预算工作,通过预算可对工程的投资控制做到心中有数。并且通过预算工作,可以详细了解图纸,发现一些审图时发现不了的问题,可以提前解决,这样可以更准确的掌握投资额,只有踏踏实实地做一遍工程预算,才能真正发现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图纸会审中加以更正,做到早发现、早改进。 http: //bbs.mypm.net 二、合理地安排工程的开工和竣工的时间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工程施工时应尽可能避开冬、雨季,这样可以节约不少成本。一个工程如果在冬雨季施工就要提高成本8%左右,可见要有效的控制成本,选择最佳季节施工。一般来说,合理安排好开、竣工时间可有效的使投资成本降低10%左右。 三、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图施工,不能随意提出变更。但是随着施工的不断进行,由于客观上遇到不能预见的情况、环境等造成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首先,在施工图会审时应及时发现问题,避免由于设计错误或不当而造成的浪费。第二,对业主提出的变更,如果因此而使变更后投资加大,需要从实际出发,提醒业主慎重考虑。第三,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的变化,针对设计中暴露出来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减少工程投资。第四,对于因施工技术的要求或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是否科学、合理。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工期滞后是由施工方原因造成,虽然同意采用赶工技术措施,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应由施工方承担。总之,变更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一部分,必须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地控制。 四、控制工程量计量 对工程计量实行隐蔽工序报验,事先把变更工程量算清楚,不能留有余地。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应及时予以详细认真的审核,对施工单位自身造成的因素而增加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坚决不予认可。对工程进度款的拔付,通过监理工程师逐一审核复查,以避免工程款超付现象。 五、严把材料关 材料在建安工程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一般能占到整个建安工程费的60%~70%,把好材料关可以说是控制造价最有效的方法。材料的控制可以说是比较琐碎的,一是材料种类多,二是价格变化较大,这就使造价在一定程度上变的有弹性,这就要求做好认价工作,给日后结算工作打好基础。 六、合理处理工程索赔 索赔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并争取到所涉及的当事方的代表签字,做到处理索赔时有据可依、有案可查。在实际工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应遵循以下原则: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1、工程索赔的处理必须有依据合同、施工方与业主双方的来往信件、各种会谈纪要、各种报告及原始凭证作为索赔的依据,是处理索赔案中的关键,必须全力做好,切实维护各自的权益。 2、发生索赔事件必须及时合理的处理处理不及时会给双方都带来不利影响,处理索赔事件还必须坚持合理性,既要考虑规章制度,又要考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 3、加强合同管理尽量避免工程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控制,作好管理工作,把一切可避免的索赔事件全部避免。不可避免的也尽量让时间最短或费用最低,这样才能达到节约工程投资,有效控制造价的目的。 七、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竣工结算是根据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所收集的资料,对工程投资情况的汇总,涉及设备费、建安费、财务费、管理费、其它费用等为工程投入的一切费用,是全面反映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财务依据。通过竣工结算才能对项目全过程进行总结,对比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结算价——财务结算的差异及可控程度,分析投资控制偏差或失控的原因。竣工结算必须以竣工图纸、签证变更、索赔报告、认价通知书等为依据,逐项审查。对于套用定额的结算来说,一是要核对数量,看看数量是否准确,二是要核对项目情况,看看项目是否有重复或套用的定额是否合理;对于采用清单结算的来说,就要完全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办法来计算,审核工程量的增减,项目的变更。审查决算的过程既要求造价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又要求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总之,施工阶段有效的投资控制可以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也可以使施工单位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是“双赢”的事情。所以有必要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投资进行有效地控制管理。相关热词: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工程总承包试点实践分析:困境与突破-工保网



自2020年3月1日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多地出台相关细则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指导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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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贯彻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提出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范围,明确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得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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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5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工程总承包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业绩认定、项目评标、合同价格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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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北省住建厅、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范围、项目发包条件、项目承包人资格、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业绩互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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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浙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

可以看到,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建设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需要客观认识到的是,从国际工程建设管理视角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无论在发展时间还是发展程度上都尚不成熟,在试点应用过程中仍然面临多方面的发展问题,亟待进一步的规范管理。



1、工程总承包实践困境

2016年是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应用发展的一年,国家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多份重要文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各地方也纷纷出台试点文件,在投资项目中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目前,从各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试点实践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发包方市场接受、承包商资质能力、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责任风险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发包方市场接受

从市场层面来看,大多数业主方受传统发包管理模式影响较深,习惯于掌控项目管理的各项权力,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占据主要的控制、支配地位,难以接受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骤然的“权力失控”,如无法随意左右设计变更、介入材料采购等问题。

同时,业主对于承包方的诚信、履约能力信任度有限,如担忧承包商将工程层层转包,工程费用剥削后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再如承包商是否确实具备工程总承包需要的综合统筹管理能力,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务赔偿能力等。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市场推广应用过程中面临一定的业主市场接受阻力。

承包方资质能力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实现设计(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环节阶段深度融合的工程项目实施组织结构方式。这客观上要求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商主体能够同时胜任设计、施工、采购等环节的管理任务,具备综合的项目管理能力。

目前,国内不乏拥有设计和施工双重资质的建筑企业,但实践中多数双资质企业仍对设计服务内容进行了再发包。以设计单位为主导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于缺乏施工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实践经验,大多也选择对施工进行再发包。

项目投资控制风险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通常为初步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前期不确定因素较多,容易出现漏项、深度不够而导致后续变更较多问题,项目投资控制风险较大。同时,国内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受低价中标影响,承包商的主要盈利途径之一即是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工程变更索赔获益,这种盈利模式也影响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效果,增加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控制风险。

承包商项目风险

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时间较晚,实践应用尚不成熟,业主方为规避项目管理风险,往往设置较为严苛的合同条款转移自身风险。如采用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将风险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转移至工程总承包单位;再如设置高额的合同赔偿额度。同时,业主方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垫资、带资,或拖延工程款发放,也会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带来较高的项目风险。



2、进一步政策引导,突破实践困境

针对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中央相继出台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国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单位往往对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进行再发包。

从工程总承包的长远发展来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同时具有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但基于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即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自身不具备的资质管理任务进行再发包。正式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虽然并未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再发包,但也没有提出限制性规定。依据“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文件并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设计或施工部分进行整体或部分再发包。

承包商资质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即单资质要求。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稿则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即双资质要求。

从这一不同对比来看,文件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务进行分包,但却用“双资质”的资质等级,对未来工程总承包单位综合业务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换言之,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分包,或采用联合体模式,仅为适应目前市场发展现状的过渡措施,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长远发展目标必然是具备设计、施工等综合业务管理能力的建筑企业。

投资控制风险

针对试点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设计深度不够、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后续变更较多引发的投资控制风险问题,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精准度,减少工程履约期间争议,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项目清单
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承包商项目风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责任限制”与“支付合同价款”内容。

1、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2、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依据“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各地试点实践中存在如承包商企业资质能力不够全面、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项目管理与财务风险等发展问题。针对这些实践困境,国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场实践应用。

  1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基本概念

   1.1工程建设项目投资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工程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它主要由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工程建设其他投资组成。


   1.2投资控制


   所谓投资控制就是为尽可能好地实现建设项目既定的投资额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其基本目标是使既定投资额不被突破,或在突破既定投资额已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使突破的幅度尽可能小。


   2 投资控制的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每个投资者所关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工程项目建设而言,投资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从目前的投资控制来看,通过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审批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实行,投资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


   为了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投资控制,除要运用控制论的一般原理之外,还需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2.1动态控制


   由于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到的干扰因素多,如社会、经济、自然等方面的干扰,因而实际投资偏高于概(预)算投资的情况发生,这就需要不断地进行投资控制即动态控制。任何投资控制措施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原有的矛盾和问题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投资控制人员应根据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比较的结果,分析其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


   2.2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


   被动控制是减少偏差的活动表现为被动性的控制,这种控制的基本特点是:如果实际值与计划值之间没有偏差或所出现的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内,不采取措施,系统活动仍按原样运行;一旦实际值与计划值之间出现偏差或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就采取纠偏措施。


   主动控制是减少偏差的活动表现为主动性的控制。它与被动控制的区别在于把控制的重点放在偏差发生之前,即在系统目标确定之后,首先全面分析各种干扰因素及其导致系统目标偏差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干扰的发生或减轻干扰的程度,从而尽可能避免偏离系统目标或减少系统目标的偏离程度。


   对于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系统来说,由于控制周期较长,每一控制周期所可能发生的目标偏差程度较大,目标偏离的后果亦较严重,因而仅仅采用被动控制就难以保证系统目标的实现。从另一方面来看,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系统仅仅采用主动控制又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无论采取什么预防措施,都不可能保证不发生干扰,也不能保证系统目标不偏离,因而在实际建设项目投资中主动控制总是与被动控制相结合的。


   2.3全过程控制


   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阶段。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累计投资在设计准备阶段和设计阶段缓慢增加,进入施工阶段后则迅速增加,至施工后期,累计投资的增加又趋于平缓。另一方面,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在设计准备阶段和设计阶段由100%迅速降低,至施工开始时已降至10%左右,其后的变化就相当平缓了。这表明虽然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但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却主要在施工以前的阶段。


   因此,所谓全过程控制,要求从设计准备阶段开始就进行投资控制,并将投资控制工作贯穿于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直至项目结束。在明确全过程控制的前提下,还要特别强调早期控制的重要性,越早进行控制,投资控制的效果越好,节约投资的可能性越大。


   2.4全方位控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由地价、建安工程费、配套费、前期费等构成。全方位控制,就是对这些费用都要进行控制,既要分别进行控制,又要从项目整体出发进行综合控制。


   3 投资失控的原因分析

   建设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称为投资失控。引起投资失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项目本身而言,具体有:


   3.1建设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项目决策缺乏科学性


   近年来,由于强调了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评价,建设前期工作比过去有所进展。但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就草率“上马”的项目仍然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建设项目决策缺乏科学性,控制项目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往往成为一句空话。有的建设项目虽然做了可行性研究,但内容和数据不实,流于形式,一开始就使项目投资失控。


   3.2对设计缺乏有效约束,设计超标准现象严重


   工程设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复杂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些修改或变更是难免的,有时是非常必要的,可能成为节约投资的重要途径。但是,实践中的设计修改或变更,有的是由于建设单位的要求,有的则是由于前一阶段设计过于粗糙或因功能和构造处理不当引起的,而且其结果大多是超标准、增投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设计单位主要只负技术责任,基本不负经济责任,没有限额设计的严格规定。


   3.3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本身不准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缺项或漏项,往往对前期工程、配套设施、特殊技术措施考虑不周;其二,仍按静态方法编制,有关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物价指数、人工费提高、利息、风险等因素均未考虑;有时虽有所考虑,但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这就使得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失去了控制投资的作用。


   3.4施工承包合同过于简单,建设单位管理(监理)不力


   建设项目周期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干扰因素,有的属建设单位责任,有的则属承包单位责任。实践中有些施工单位高估算,或与建设单位相互扯皮,钻空子增加造价的现象并不鲜见。某些建设单位有关人员不熟悉监理业务,不清楚自己的责任,常常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


   3.5投资控制工作带有随意性,缺乏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科学的方法


   即使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大多也停留在验工计价和控制工程款支付的阶段,这就根本谈不上主动控制和动态控制,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往往是事后算帐,重复交“学费”。以上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投资目标确定得不合理,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进行有效的全过程控制。


  4 项目投资控制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作是建设经济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每个投资者所关心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二十年,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的同时,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实践证明,搞好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作不仅要有业务素质高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专门人才,做到全方位、全过程有重点的控制,而且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监督更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4.1组织措施

   (1)通过建立合理的项目组织结构,在项目管理班子中落实投资控制的人员、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


   (2)委托或聘请有关咨询单位或有经验的工程经济人员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及管理工作;


   (3)积极推行项目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的招投标制度。

   4.2技术措施


   (1)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优选最佳设计方案;

   (2)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3)做好施工图预算和工程招标标底的审查工作;

   (4)采用降低消耗、提高工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4.3经济措施

   (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

   (2)进行工程计量;


   (3)复核工程付款帐单,签发付款证书;


   (4)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较;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纠偏措施;


   (5)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支出做好分析与预测,经常或定期向业主提交项目投资控制及其存在问题的报告。


   4.4合同管理


   (1)做好工程施工记录,保存各种文件图纸,特别是注有实际施工变更情况的图纸。注意积累素材,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参与处理索赔事宜。


   (2)参与合同修改、补充工作,着重考虑它对投资控制的影响。

   4.5信息管理


   定期收集工程项目投资规划信息、投资耗用情况信息、已完成的任务量情况信息和建筑市场人、材、物等数据,定期进行投资对比分析。


   5 优化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从目前的投资控制来看,通过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审批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实行,投资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象以前那种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的现象已基本杜绝。设计阶段通过限额设计,使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的现象得基本到了控制。施工阶段通过招标投标和施工监理的全面推行,使工程预算投资得到了合理的确定和有效控制,通过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工程结算和决算的审核,剔除了其中的不合理部分,使该阶段的投资也得到了应有的控制。但如何通过优化设计来有效控制投资,尚未得到广泛重视。


   5.1优化设计对建设项目投资的影响

   5.1.1设计方案直接影响投资


   工程建设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其关键就在于设计。据研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投资的影响却高达75%以上,单项工程设计中,其建筑和结构方案的选择及建筑材料的选用对投资又有较大影响。据统计,在满足同样功能的条件下,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可降低工程造价5%~10%,甚至可达10%~20%,如某无线电厂的多层框架结构厂房(4层),设计单位按常规设计为独立基础,由于多层厂房荷载较大,致使独立基础的单体尺寸较大,埋深较深(-3.2m),事后经其他设计人员分析如采用柱下条基,可节约大量的砼,并可降低埋深减少土方开挖,相比可节约投资20多万元;某两幢功能、结构、面积、基础形式均相近的综合楼,其中一幢因考虑立面效果设置了多处装饰柱及装饰线条,致使该部分费用相差10多万元,真可谓是笔下一条线,投资花万千扰。


   5.1.2设计质量间接影响投资


   据统计,在工程质量事故的众多原因中,设计责任多数占40.1%,居第一位。不少建筑产品由于缺乏优化设计,而出现功能设置不合理,影响正常使用。有的设计图纸质量差,专业设计之间相互矛盾,造成施工返工、停工的现象;有的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造成投资的极大消费。震惊全国的宁波大桥事故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5.1.3设计方案影响经常性费用


   优化设计不仅影响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而且还影响使用阶段的经常性费用,如暖通、照明的能源消耗、清洁、保养、维修费等,一次性投资与经常性费用有一定的反比关系,但通过优化设计可努力寻求这两者的最佳结合,使项目建设的全寿命费用最低。


   5.2搞好优化设计的几点建议

   5.2.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化设计工作的监控


   为保证优化设计工作的进行,开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强制执行,通过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实施。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由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颁布施行,它的实施将对控制设计质量提供重要保证。但《办法》规定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收费、建设手续、规范的执行情况、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对方案的经济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审查要求,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办法》的同时,应增加人员配备和审查力度,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


   (2)应加强对设计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通过资质管理、人员注册、设计招标、图纸审查等环节来规范设计市场,减少黑市设计。


   (3)利用主管部门的职能,总结推广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公布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指标,为优化设计的进行提供良好服务。


   5.2.2加快设计监理工作的推广


   优化设计工作的推行,仅靠政府监控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设计监理已成为形势所迫、业主所需。通过设计监理可打破设计单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单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门应在搞好政府监理的同时,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加强设计监理人才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制定设计监理工作的责职、收费标准等;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广度,为设计监理的社会化的提供条件。


   5.2.3建立必要的设计竞争机制

   为保证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设计经营也应采用招标投标。


   (1)应成立合法的设计招标代理机构;

   (2)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招标;


   (3)业主对拟建项目应有明确的功能及投资要求,有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4)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5)应设立健全的评标机构合理的建设评标方法,以保证设计单位公平竞争,并限制业主在项目上的随意性。


   设计单位为提高竞争能力,在内部管理上应把设计质量同个人效益挂钩,促使设计人员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通过室主任、总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层层把关,共同控制设计过程。


   5.2.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优化设计的推广还应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目前已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但这些都是从项目建设的总体出发,对设计方面的规范不够具体,因此为更好地监督管理设计工作,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如设计监理、设计招投标、设计市场及价格管理等。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31日颁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便是该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的法规。


   5.2.5注意优化设计工作的综合性


   通过优化设计来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能片面强调节约投资,要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的对立统一是控制投资的关键环节。设计中既要反对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上的合理要求,使项目达不到功能的倾向,又要反对重视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


   设计人员要用价值工程的原理来进行设计方案分析,要以提高价值为目标,以功能分析为核心,以系统观念为指针,以总体效益为出发点,从而真正达到优化设计效果。


  6 结论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作是建设经济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每个投资者所关心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工程项目建设而言,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共同努力控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作。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监督不仅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而且更应该从设计入手抓好优化设计工作,做到全方位、全过程有重点的控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工程总承包试点实践分析:困境与突破-工保网



自2020年3月1日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多地出台相关细则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指导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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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贯彻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提出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范围,明确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得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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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5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工程总承包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业绩认定、项目评标、合同价格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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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北省住建厅、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范围、项目发包条件、项目承包人资格、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业绩互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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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浙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


可以看到,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建设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需要客观认识到的是,从国际工程建设管理视角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无论在发展时间还是发展程度上都尚不成熟,在试点应用过程中仍然面临多方面的发展问题,亟待进一步的规范管理。



1、工程总承包实践困境


2016年是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应用发展的一年,国家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多份重要文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各地方也纷纷出台试点文件,在投资项目中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目前,从各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试点实践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发包方市场接受、承包商资质能力、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责任风险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发包方市场接受


从市场层面来看,大多数业主方受传统发包管理模式影响较深,习惯于掌控项目管理的各项权力,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占据主要的控制、支配地位,难以接受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骤然的“权力失控”,如无法随意左右设计变更、介入材料采购等问题。


同时,业主对于承包方的诚信、履约能力信任度有限,如担忧承包商将工程层层转包,工程费用剥削后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再如承包商是否确实具备工程总承包需要的综合统筹管理能力,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务赔偿能力等。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市场推广应用过程中面临一定的业主市场接受阻力。


承包方资质能力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实现设计(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环节阶段深度融合的工程项目实施组织结构方式。这客观上要求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商主体能够同时胜任设计、施工、采购等环节的管理任务,具备综合的项目管理能力。


目前,国内不乏拥有设计和施工双重资质的建筑企业,但实践中多数双资质企业仍对设计服务内容进行了再发包。以设计单位为主导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于缺乏施工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实践经验,大多也选择对施工进行再发包。


项目投资控制风险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通常为初步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前期不确定因素较多,容易出现漏项、深度不够而导致后续变更较多问题,项目投资控制风险较大。同时,国内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受低价中标影响,承包商的主要盈利途径之一即是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工程变更索赔获益,这种盈利模式也影响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效果,增加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控制风险。


承包商项目风险


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时间较晚,实践应用尚不成熟,业主方为规避项目管理风险,往往设置较为严苛的合同条款转移自身风险。如采用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将风险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转移至工程总承包单位;再如设置高额的合同赔偿额度。同时,业主方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垫资、带资,或拖延工程款发放,也会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带来较高的项目风险。



2、进一步政策引导,突破实践困境


针对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中央相继出台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国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单位往往对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进行再发包。


从工程总承包的长远发展来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同时具有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但基于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即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自身不具备的资质管理任务进行再发包。正式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虽然并未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再发包,但也没有提出限制性规定。依据“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文件并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设计或施工部分进行整体或部分再发包。


承包商资质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即单资质要求。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稿则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即双资质要求。


从这一不同对比来看,文件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务进行分包,但却用“双资质”的资质等级,对未来工程总承包单位综合业务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换言之,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分包,或采用联合体模式,仅为适应目前市场发展现状的过渡措施,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长远发展目标必然是具备设计、施工等综合业务管理能力的建筑企业。


投资控制风险


针对试点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设计深度不够、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后续变更较多引发的投资控制风险问题,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精准度,减少工程履约期间争议,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项目清单

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承包商项目风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责任限制”与“支付合同价款”内容。


1、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2、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依据“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各地试点实践中存在如承包商企业资质能力不够全面、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项目管理与财务风险等发展问题。针对这些实践困境,国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场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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