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1款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6
民事诉讼法395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没有395条,民事诉讼法总共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的亮点:
一、新增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引领督导社会诚信,有助于在公益保护领域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已呼吁良久,公益诉讼制度引进,有助于唤起全民监督意识,唤起全民大局意识,鼓舞全民守法意识,利于惩戒侵害公益行为,利于构筑公益维护体系,利于律师业拓展业务领域,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立案不予受理,必须出具书面裁定—有效化解立案难问题,有助于在立案环节提高司法公信力
旧民诉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对法院是否必须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并无强制性规定。此问题看似属于细节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导致法院普遍通过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决定,而拒绝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导致当事人无法提起上诉,进而无法维护自身的立案权利。
新民诉法第123条规定: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此条规定,以程序细节问题作为切入点,有效解决了困扰实务界多年的难题,使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能够顺畅行使,对解决立案难这一司法“顽疾”,颇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民事诉讼法》九大亮点

按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有二百八十四条,并没有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1款是关于再审的规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即当事人只要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进人再审程序,则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因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是不能撤销和改判的。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引起再审程序采取宽进严出的方针。所谓“宽进”,即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即有权申请再审。所谓“严出”,是指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才作出裁定进人再审程序。采取宽进严出的方针,一是把申请再审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维护判决、裁定既判力的权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稳定性并具有执行性。如果生效判决、裁定不具有稳定性,则势必引起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和不确定,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在兼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稳定与效率。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是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是否应当再审,而不是立案再审,这与起诉和上诉是有本质区别的。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后,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所以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者被上诉人,由被告或者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不是正式立案审理,所以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是“书面意见”,即表明是否同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态度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答辩状”。第二,由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是法律赋予对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体现,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也可不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从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来看,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法院可以举行类似于听证的程序,听证程序不是对案件正式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而是证明原判决、裁定是否确实存在错误的程序。在这个阶段,法院可以向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原判的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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