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或地区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第九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应到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意见、建议,由代表团全体应到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题目修改为:“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二、第一章共四条。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规则,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三、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准备”。四、原第二条调整为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原第七条调整为第六条,修改为:“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经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六、原第三条调整为第七条。七、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大会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有关报告材料等其他事项。八、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发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九、原第八条调整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设区的市、地区和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十、原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和第二款中的“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删去。十一、第三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举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十三、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大会议程;
  (三)大会其他事项。”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的秘书长召集。”十五、原第十一条调整第十五条,修改为:“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内容为:“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或推迟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认真准备审议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公布。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议程草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议案草案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中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处理结果的报告,或者决定由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草拟议案并作说明。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同时报送对该议案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同时提交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人事任免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提交免职理由的材料。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或在分组会议上审议。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建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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