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5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0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第三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之前,不得到职、离职,不得对外公布。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七条 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第八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九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第十二条 批准任免、批准罢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人事任免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核材料,其中,按规定经过向社会公示的,还应当附有向社会公示的情况;请求辞职的应当附本人辞职请求;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应当附调查和结论材料。第十四条 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副职中提名。决定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其副职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另提人选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和任免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由省长提请。第十六条 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本届省人大代表中提名。第十七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批准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第十八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批准任免、批准罢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的,省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十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撤销、批准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分别由原提请人或提请机关提请。
  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由主任会议提请,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一、任免原则
(一)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公无私,严守法纪,革命事业心强,有组织和业务才能、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应根据民主集体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二、任免权限
(一)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的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部门的顾问、视察室主任、副主任、视察员,各工作部门的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2、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顾问、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视察室主任;
3、行政公署副专员、顾问、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视察室主任;
4、省直属相当于地级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院长、副院长、所长、副所长、馆长、副馆长、总工程师;省直属相当于县级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院长、所长、馆长、总工程师;
5、省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
6、省直属高等院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顾问;
7、省直属的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省直属的中等专业学校及中学的校长;
8、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二)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的顾问、视察室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2、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顾问、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
3、市、州直属的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市、州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三)省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行政公署的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的顾问、视察室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2、县(市)人民政府的顾问、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
3、行政公署直属的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行政公署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四)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区直属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区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五)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供销社副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县(市)直属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县(市)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三、任免程序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经各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印发任免通知。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分别发给由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区长、县长签署的任命书;属于批准任命的,完成任命和批准任命手续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或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须由各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呈报。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呈报。
(五)呈报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时,必须报送正式公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样式附后)(略)各一式两份。
(六)报请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须经批准任命后到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到职,可报请批准先行到职,事后提请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追认。
(七)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或同时任免,不能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
报请任命副职,如果一个单位设副职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的先后次序。
(八)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待机构批准以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如仅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时,可不必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要函告任免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后,原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注销,并报任命机关备案。
(九)凡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任免手续;死亡时,应及时将死亡日期和原因,函告任命机关。

  • 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4修正)_百...
    答:(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经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印发任免通知,并分别发给由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三)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区别?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区别在于管辖范围和组成单位。简单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涵盖了所有层级的政府,包括县级、地市级、省级直至中央政府,也就是国务院。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仅指县级及以上的区域政府,不包括国务院在内,其层级同样包括县级、地市级和省级政府。关于各自的职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含义
    答:这两种政府类型都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国家行政体系的一部分,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以及财政、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同时有权任免、考核和奖惩公务员。它们发布命令,决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并有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政府的工作。至于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区别?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管辖范围和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涵盖了所有县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划,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仅指地方各级政府,不包括中央政府,同样包括县级至省级的行政管理机构。从职能上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区别?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一个区别: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包括...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方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哪些?
    答: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而地方各级政府,如省级、县级和乡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构成层次分明的行政层级结构。总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定义、职责、组成上各有侧重,但都共同致力于维护和管理各自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国家行政管理的运作模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政府吗
    答: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个概念,包含了县政府及其以上的各级政府。在行政级别上,县政府是最低层级的地方政府之一,其地位自然是处在“县级以上”的范围内。因此,县级政府是包括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个概念中的。2. 在中国的行政架构中,政府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当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任免权限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 县长可以任命官员吗
    答:一、你这个问题牵扯到任免权限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有任免权限的机关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府、审判、检察、团委、工会、妇联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