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其中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第五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日常监察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安监、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依法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经法定程序核准后,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第七条 鼓励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与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责任保险。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报告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置预案,并提供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技术分析、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于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交流、咨询等服务,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其他先进技术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负责。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并保持取得生产许可所应具备的条件;

  (二)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三)特种设备出厂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下称出厂资料),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

  (五)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七)不得超出生产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生产活动;

  (八)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或者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施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告知。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答: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或者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施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告知。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旨在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确保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本条例得以制定。条例中明确,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场(厂)内机...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修正)
    答: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答: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规定了针对特殊设备的安全改造、检验与使用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改造的锅炉、氧舱等高风险设备,改造设计文件需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后方可进行改造。第二十九条强调,锅炉使用者需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接受检验检测机构对水质处理的检验。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气瓶...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 附则
    答: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者的定义。这类使用者包括拥有在用特种设备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产权所有者委托下,对特种设备管理拥有超过一年权限的管理方。他们不仅是设备的所有者,也承担着相应的管理和责任。条例中提到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特指那些在工厂区、码头、...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
    答:重庆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第四章主要涉及了对特种设备实施全面的安全监管。首先,第四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强制检验、现场监察、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安全状况公开等方式,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所有环节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在进行现场监察...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答: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基本准则。首先,第十一章明确禁止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安装和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设备,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第十二章强调压力管道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者需按照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答: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条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第四十九条中,如果工作人员不按条例要求实施许可和登记,或对违法行为不采取措施,如发现未经许可的特种设备活动不取缔,将依法受到处分,...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答: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规定了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如果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和登记,或者对违法行为不采取措施,如不取缔未经许可的特种设备活动,将依法受到处分,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淘汰设备的行为...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第四章监督检查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监督检查相关内容修改润色如下:4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通过强制性检验、现场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安全责任追究及安全状况公告等手段,对特种设备实施全面的安全监察。44.在进行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现场监察时,监察部门须派出两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