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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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活动和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和乌鲁木齐县大湾乡、>工乡、地窝堡乡、七道湾乡、四十户乡、六十户乡、青格达>乡和安>>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南山矿区和乌鲁木齐县的其他乡、镇暂定为允许土葬的地区。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有关的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物价、建设、卫生、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遗体火化证明。享受丧葬待遇的,死者生前单位凭遗体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死者生前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火化。 正常死亡的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 无名遗体和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条 凡应火化的遗体,殡仪业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 倡导以深埋、播撒、存放和以树代墓等多种方式安置骨灰,鼓励不保留骨灰。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撒入人畜饮用的水源中。 第十二条 在骨灰堂寄存骨灰超过10年的,增收寄存费,具体收费标准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三条 土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 第十四条 火葬区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葬在公墓。 土葬区应分别建立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汉族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禁止乱埋乱葬,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土葬区不得为火葬区应该火葬的死亡者提供土葬墓穴。 禁止为未死亡者建造土葬坟墓。 第十六条 建设公墓应当>从城市规划,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米内建造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米内建造墓地。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外,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建设和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限期迁出或者平毁。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殡葬用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8平方米;埋葬骨灰,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占用墓地,坟主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迁葬,逾期不迁的或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代迁。凡应迁葬的坟墓,必须迁往公墓或者将遗骨火化。 第十九条 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或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因城市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统一规划和管理,按规定绿化、美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公墓设施,不得在公墓或者通往墓区的道路两旁挖砂取土,倾倒积雪、垃圾。 第四章 丧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经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骨灰堂、殡仪业务站,经市殡葬管理处核准后,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建设为农村村民业务的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殡葬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现有墓地,一律封闭,不得继续埋尸建坟。 第二十三条 公墓由市殡葬管理处管理;土葬区内的公益性墓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丧葬活动应当文明、节俭、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禁止在丧葬活动中沿街抛撒纸钱。 第二十五条 殡仪业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业务设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保护殡葬业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污染。 殡仪业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方便群众,实行文明、规范化业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刁难死者家属。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社会公共墓地和殡仪业务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殡仪业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殡葬专用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经营手续后,方可经营。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经营殡葬专用品的管理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三十条 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的,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三十一条 殡仪业务单位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殡葬专用品的,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损坏殡葬设施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仪业务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回索要、收受的财物,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完)

  • 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 殡葬活动和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破除丧葬...
  • 《殡葬管理条例》
    答: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
  • 殡葬管理条例2023
    答:2023殡葬管理条例如下:1、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2、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3、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
  • 外地户口的穆斯林可以埋在乌鲁木齐吗
    答:外地户口的穆斯林可以埋在乌鲁木齐。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截止2023年1月1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在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安葬遗体应严格遵守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办理购墓和使用手续,按照公墓、墓地单位统一规划的区域安...
  • 国家殡葬管理条例
    答: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
  • 生态殡葬法律法规
    答:以下为改写后的生态殡葬法律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自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该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方针与责任主体。第一条,强调了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减少土地占用,消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的丧事处理方式。在人口稠密、耕地少的...
  • 中国关于骨灰的法律
    答:1. 法律现状:目前,中国国家级层面只有《殡葬管理条例》,并未单独制定关于骨灰管理的具体条例。2. 地方规定:不同地方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各自制定了关于骨灰堂和公墓的管理规定。3.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
  • 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是违法吗
    答: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殡葬管理条例的其他相关
    答:事实上,在国务院未宣布对《殡葬管理条例》条文进行修改前,上述规定也已与现行法律冲突。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其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
  • 殡葬法律法规运输遗体
    答: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