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9
法理学是封闭的理论体系这句话对吗

法理学的定义:(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X
赵 迅,武 勇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极其复杂的,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因之亦是极其复杂的。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缺
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西方法理学理论体系学说中最具借鉴意义的是三分
说和综合说,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应是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包括运行环境) 三大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关键词] 法理学;三分说;综合说;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763 (2005) 05 —0122 —03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China
ZHAO Xun , WU Yong
(Law School , Hunan University , Changsha 410082 , 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object of jurisprudence is extremely complicated , so doe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2
risprudenc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in our country is lack of study , which leads to chaos and con2
fusion in the teaching material of jurisprudenc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s of references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
system are the three - fold division and comprehensive law.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a unity that consists of ontology , value theory , and operation theory.
Key words : jurisprudence ;t hreefold division law ; comprehensive law ; value t heory

一 问题的提出
以法律这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和共同性
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极其复杂的。英国法理学家哈
里斯描述说:“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
种各样的一般思辩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
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造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寻找法
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
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就
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理这些问题,但这
些问题并不消失。”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同样描述
性地说:法理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
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
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
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如此了。”我国法理学
者苏力教授也指出:“法理学是对被称为法律的那些社会现
象有关的根本性问题的哲学思考,而法律这个概念是没有确
定的所指, ⋯⋯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可
以不多也不少地囊括我们直觉中所认定的‘法律’那样的社
会现象。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的现象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甚
至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所谓法律的(of law) 或关于法律的
(about law) 根本性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而是与我们的旨
趣相联的一种判断,一种共识,而人们的旨趣会随着特定社
会的制度、文化传统和其它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会随着我们
对社会中各现象之间的潜在影响关系的发现而改变。因此,
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②
但是,上述论点所揭示的法理学学科整体上的复杂性并
未在我国法律学人中得到普遍的体悟和给予足够的注意力。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法理学人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
X

②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英]哈里斯:《法学哲学》,1980 年英文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收稿日期] 2004 - 07 - 07
[作者简介] 赵 迅(1962 —) ,男,山东武城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法理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法理学1
第19 卷 第5 期
2 0 0 5 年0 9 月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Vol . 19 ,No . 5
Sept . 2 0 0 5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某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方面,而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
系等许多有关学科自身的立论性、基础性的问题,则缺乏充
分的研究。因此“, 哪些是我国法律的根本问题或关于法律
的根本问题,我们似乎还没有我们自己的概念和命题,因此
也没有自己的传统。”①
这使法理学陷于一种尴尬:作为部门法学的民法学和
刑法学都有一个坚实、成熟的作为该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的民
法总论和刑法总论,而使该部门法学比较成熟。具有讽刺意
味的是,作为对部门法学具有指导作用的、被誉为“法学中的
法学”的法理学自身却缺乏坚实的、成熟的法理学导论,即缺
乏成熟的“法理学的基础理论”,而仍然“幼稚”。例如,法理
学教材开宗明义第一句不讲“法理学”的概念,而讲“法学”的
概念;法理学导论大讲“法学导论”,法理学却反而说不清;法
理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法理学构成内容各部分之间是什
么逻辑关系? 没有明确;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内容庞
杂(这是法理学固有的特征) 而缺乏相互关联(这不应是法理
学固有的,而是缺乏研究和梳理) ,这使法科学生在学习法理
学的过程中普遍感到困惑。立志要做法律人的大一法科学
生在听了学长们“法理学一定要学好”的劝诫,而在法理学内
容及语言的抽象、晦涩的打击下,仍然耐着性子把教材研读
两遍后,却一头雾水:“法理学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法理学的
内在线索?”———这不能怪莘莘学子们,因为被学生和一般的
人们视为真理的载体的教科书本身说不清楚。
但问题是,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的理论学科,必
须明确和完善它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需要有明确的研究
对象,充实的研究内容,内在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一种理
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它的理论的内在联系、规律构成了严密的
完整的理论体系,如果这些要求仍然模糊不清,说明这一学
科还未形成,或者说没有完全形成。
研究如何建立法理学,建立一门什么样的法理学,对我
国当代法学有非常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法学界学
人多有“法理学研究找不到突破口”的感慨。经济法学以建
构自身的基础理论为学科建设的突破口而希求学科独立地
位的被认可,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明确和梳理,建立成熟“法
理学中的法理学”(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难道不是法理学研
究的突破口吗? 进而,强化和加大法理学导论,尤其是法理
学理论体系的教学力度,不也应是消释法理学教学困惑的突
破口吗?
二 现代西方法理学之内容
及体系重要论说的考察
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内容及体
系的理解和阐述论说不一,诸说频多,歧义颇多,归纳起来大
致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综合说、多义说等。但在笔者
看来,最具代表性和最具“他山之石”意义的是三分法和综
合说。
三分法认为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应由形式论、事实论、
价值论所组成。这一划分有两种表述。一是意大利法学家
德尔·韦基奥的表述,法理学由三大领域的问题所构成:即逻
辑论(以法律的逻辑普遍性来界定法律) ,或者说研究法律的
普遍概念(相当于形式论) ;现象论(探索法律的起源及其历
史发展的一般特征) ;或者说探索人类法律发展史及其规律
性(相当于事实论) ;义务论(根据来自“纯粹理性”的正义理
论对现行法律加以评价) ,即通过探索正义以评价现行法律
作为其标准(相当于价值论) 。②二是《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
版第10 卷中的表述,法理学应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1) 分
析法学———为术语下定义和规定一些方法,了解它的逻辑结
构,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个独立体系;2) 社会学法学———即
法理学中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对维护特定社会的实际综合
效果;3) 正义的理论———主要根据法律的理论、目标或宗旨
对其进行评价和批评。③显然,第二种表述更加典型地体现
了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之划分。
而以霍尔和埃德加·博登海默等人为代表的统一(综合)
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趋向乃是试图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
自然法学的观点和方法统一起来,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包
含了关于法律的形式学说、事实学说和价值学说。霍尔认
为:“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理学是一种‘谬论’”。
因此为了避免法理学理论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
素的孤立,必须创建一种“统一法理学”。从而把自然法学、
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与方法统一起来。博登海默
说:“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
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结构复
杂的网络,而法理学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
编织在一起。而这种法理学只能是‘综合法理学’”。④可见,
综合说是从收敛(综合) 的角度来表达了三分法;而三分法是
从分散(三分) 的角度表达了综合说,它们所主张的法理学的
具体内容似乎是一致的。
三 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容
及体系的整合与梳理之我见
从以上我们可以感悟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中的理论趋
势和学术走向以及方法论启迪: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
法学这三种学术指向不应仅是西方法学发展中的特有现象,
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应得到某些体现,因为
它们深刻地反映着法律科学自身内在的一般规律。日本民
法学大师我妻荣总结道:“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
学(自然法学) 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
123



④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159 - 200 页.
参见《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第67 - 68 页.
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1953 年英译本,第2 页、第4 页.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第5 期赵 迅等: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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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 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分析法学)
是无力的。”①椐此,我们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内容应当是主
要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三个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法的本体论。从根本上说明法是什么,包括法的概念、
本质、特征;法的形式;法的结构;法的调整机制;法的起源和
发展。这是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价值论。一种科学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它有生存的
意义和价值,能反映和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一门法的创制、
实施也都有它的明确目的。从法所发挥出的作用评价,法的
价值有多方面表现,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秩序、效率
等。这是自然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运行及环境论。法存在于人们社会实践中,法律实
践是一种法的运行过程。从法律实施的整体上考察,法律运
行存在运行的机制,法律运行是一种逻辑性的进程,一种系
统工程,其中主要环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
法律运行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互动
关系。法律运行的相关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政治环境、经济环
境、道德环境、科技环境。从本质上说,是法的文化背景。这
是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
一门科学学科理论体系的确定,不仅要划分其构成内
容,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这些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
上述三板块内容之间的关系呢? 根据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
的建构,必须是它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相统一的原理,法理学
的理论体系的确立,首先应是确立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什么
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呢? 我们认为,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
“法是什么”。因为“法”之于“法理学”犹如“商品”之于“经济
学”,是具有根本性、实质性、决定性或者说是在法理学中影
响最广、最深、最具权威的基本概念,也是法律文化中必有的
基石或骨骼,它渗透在法律文化中,影响着全部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认真思考,可以发现“法是什么”确实是学习和研究
法理学首要的、核心的和根本的命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
理学的主题。法理学中的其它内容和问题可以看作是这一
主题的逻辑延伸和具体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研
究“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理的学科。因此“法是什么”,这个
看似简单而实际深奥的主题赢得了法学家持久的关注。英
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第一章:“经久不决
的问题,法律理论的困惑”中,第一句话就写道:“在与人类有
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
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思想家用形形色色的、奇
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即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
于法律‘本性’的思索,而仅仅注意近150 年的法律理论,我
们在任何其它作为独立学科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不
到这种情况。”根据前文论述:法的本体论是从根本上回答法
是什么,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是什么”,因而,法理学
的逻辑起点与法的本体论在内涵上是吻合的,法的本体论可
看作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即“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形式论
视域里(分析法学派的视角) 的放大。
明确了法理学的逻辑起点亦即从根本上回答了法是什
么之后,进一步应回答的是法的应然问题,即法应该是什么,
应该是怎样,为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探求的是法的创制、实
施的方向目标,是法的生命、灵魂,是法的积极意义上的价值
追求,使法充满生机与活力。
回答了法的本体问题,法的应然问题,还应进一步回答
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在实践中怎么样的问题。这一问题研究
法运行过程各环节、各阶段内在逻辑和内在机制,以及如何
经过法的创制和实施,使法律转化为现实社会生活,从而实
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此外,法是社会生活大系统中的
一个子系统,其它社会系统是法系统的外部环境。法理学不
但要研究法的各种内在关系、机制,还需要研究法与外部环
境的关系、机制。法的环境论本质上可归属于运行论,回答
法在社会中如何运行。
从法的本体论到价值论,再到运行论、环境论,是法理学
的基本内容。其中本体论是法理学的本、根,价值论是法理
学的魂,都是从静态作出的表述;运行论和环境论则是从动
态上对法理学的展开,让法运动起来,变成社会现实。前者
讲述法的构成和目的,后者讲述法的运行及其规律。法理学
这样的逻辑结构,符合法理学自身的发展史,符合人们对法
理学的认识论。法理学的体系正是法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的
统一,也体现着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思维过程。对法理学理
论体系作出这样的梳理,当有裨于消释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
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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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转引自段匡《: 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民商法论丛》第6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354 - 356 页.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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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性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之为“法哲学”。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非是空想性,它不是空灵之物,而是有其坚实的基础,即丰富的法律实践。法理学正是在对大量丰富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现象考察的基础上,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
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
1、研究“法”,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2、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3、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4、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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