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地区人大工作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公开发表。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第十三条 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主任或副主任可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工作。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认真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并进行讨论。第二十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做好发言准备。”三、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通报制度。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席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有关的资料。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按规定时间提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阅读材料,做好审议准备。”六、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改革发展稳定”修改为:“经济社会发展”。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九、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改革发展稳定”修改为:“经济社会发展”。十、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整理,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十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十二、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做好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在每年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将上年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

  本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二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年来的工作和其他问题进行视察。视察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预定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工作报告草稿提前发给代表征询意见。第十条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原则上按设区的市、地区和解放军驻省部队组成代表团。省辖的不设区的市选出的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同其它地市的代表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七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进行下列工作: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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