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民宿政策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4

北京城市民宿政策如下: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州区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引导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引导


扶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通州区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打造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定位、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高品质产业发展示范标杆,更好发挥其在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农民致富增收、带动乡村旅游产业提质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以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优化乡村民宿准入机制


第一条  优化乡村民宿审核审批制度流程,增强乡镇发展动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促进乡村民宿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


(一)对乡村民宿实行属地审核、联合监管。村集体和乡镇政府按照市、区乡村民宿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后,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即可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一照、两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再向通州公安分局申请安装社会信息采集登记系统。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将“一照、两证、一系统”办理完成的相关证照复印件交乡镇政府备案留存后,即可对外经营。乡镇政府同步将相关审核材料和乡村民宿相关证照复印件报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区级相关部门备案,并联合区级相关部门对乡村民宿进行监管。


(二)村集体和乡镇政府加强对乡村民宿设计改造全过程服务,引导乡村民宿投资主体提前学习掌握市、区两级关于乡村民宿的各项政策规定,提前考察拟发展民宿所在村庄的设施条件和环境资源,在此基础上编制民宿设计方案。支持乡村民宿投资主体启动改造前提前征询村集体和乡镇政府意见,设计方案符合标准后再实施改造,以防因改造不符合规定后期无法通过审核而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章  坚定不移走精品化、特色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道路


第二条  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乡村民宿,各项扶持政策着力向精品化、特色化、集群化、品牌化民宿发展的村庄和民宿经营主体倾斜。


第三条  坚持“一村一品、一户一色”发展思路,在严格执行乡村民宿硬性标准的基础上,设立通州精品民宿附加性特色化软性标准体系,引导民宿投资人着力在强化民宿主题与特色、优化服务质量与水平、延伸产业链条与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游客体验感和舒适度等方面做出特色。


第四条  坚持产业化思维发展乡村民宿,支持“民宿+”发展模式,鼓励属地和民宿经营主体整合资源,延伸消费链,推出“民宿+景区、演艺、美食、采摘、研学、文创、非遗、艺术、影视、会展、商务”等组合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实现文旅商科农等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五条  组织开展精品民宿等级评定。围绕民宿文化主题、整体风格、服务标准、餐饮特色、业态融合、运营绩效、游客反馈等方面开展评分,依据得分评定“金质”“银质”“铜质”精品民宿。


第六条  建立精品民宿奖励制度。获评“金质”“银质”“铜质”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七条  建立乡村民宿优秀设计补贴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乡村民宿优秀设计方案评选,对于一次性通过乡镇政府审核且经专家组评选认定为优秀设计方案的精品民宿,按照单个民宿2万元给予民宿经营主体补贴。


第八条  建立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在国家级、北京市级等权威机构开展的各类民宿等级评定、评比比赛活动中,代表通州区参评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根据获得的等级认定及奖项一事一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建立知名品牌奖励制度。对于具有全国乃至世界影响力,获得全国甲级旅游民宿等级认定的民宿品牌企业,在通州发展该知名品牌的“金质”精品民宿,客房数量达到100间,投资建成并运营一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同一经营主体只奖励一次。


第十条  建立民宿集中村发展补贴制度。鼓励各乡镇大力发展民宿集中村(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村域内参与民宿经营宅基地宗数达到20宗及以上;村域内从事民宿的宅基地宗数占本村宅基地总宗数的15%以上;乡镇集体资产联营公司或村级合作社参与民宿合作经营并获取相应收益)。对认定为民宿集中村的村庄,根据村庄乡村民宿发展情况及《民宿集中村考核评分表》得分情况给予50至8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探索建立通州区乡村民宿“区级公共品牌+特色自有品牌”品牌体系。重点打造通州区乡村民宿公共品牌“通州美宿(暂定)”,逐步形成民宿招商策略、文化特征规范、准入机制和授权策略品牌发展机制。各乡镇、各民宿集中村可结合自身文化特色、资源优势、发展方向等核心要素确立地区民宿子品牌,各民宿也可结合自身特点打造自有品牌,形成完整的品牌架构管理体系。做好品牌内涵塑造和品牌形象维护,加强区域品牌民宿产品营销,协调区域内部民宿有序发展和互补经营,实现民宿产业健康、长远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民宿集中村与各大旅行社、影视拍摄制作公司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签署战略协议,加强共建合作,全方位提升民宿集中村整体形象和营销能力。


第十三条  将乡村民宿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民宿集中村为重点,积极引导推动符合条件、安全可靠的乡村民宿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作为政务接待和会议培训等的备选场所。


第三章  加强乡村民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乡镇和村集体要高度重视乡村民宿建设发展,切实承担属地责任,结合城市副中心控规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积极研究解决民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问题,为乡村民宿发展营造良好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乡镇和村集体主动完善乡村民宿相关硬件设施配套。用好《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专项资金,在村庄建设过程中,结合乡村民宿标准要求,利用同一笔资金实现多个不同目标。高标准做好路网建设和水、电、网络信号铺设,建设集中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消防水池水鹤、消防栓,建设集中停车和导引设施,实现村域内公共场所监控全覆盖,全方位提升乡村民宿发展综合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乡镇和村集体要主动完善乡村民宿相关软件设施配套。设置村级乡村民宿服务办公室,完善游客咨询、订房入住、民宿管理、游客投诉等功能;健全民宿发展相关管理制度,将乡村民宿经营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和应急力量储备;鼓励联合社会资本建设特色餐饮、演艺、展览、会议等共享空间,满足游客消费需求和多样化体验;扎实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积极倡导文明淳朴的乡风民风。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通州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民宿产业发展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民宿发展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强化政府精准服务与精细服务,围绕民宿投资建设运营各环节,提供全生命周期政策服务,为民宿发展创造更加开放、公平、便捷、安全的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乡镇对本地区乡村民宿发展承担规划引领、组织管理、标准审核和安全维稳责任。负责做好乡村民宿发展的规划布局,研究产业链条的组织培育,加大硬件设施的投资建设,抓好资源环境的综合利用,做好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开展乡村民宿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加强规范标准的审核把关,落实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促进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发展。对于硬件条件明显不符合乡村民宿发展标准的村庄,要指导村集体做好社会投资的合理引导。


第十九条  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区级考核范畴,对除永顺镇、梨园镇外的乡镇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对政府引导工作做得好、民宿发展有特色显成效的乡镇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按法定职责对乡村民宿进行审批和监管,主动配合乡镇做好民宿发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指导,主动梳理研究各领域可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政策,共同营造有利于乡村民宿发展的营商环境。区级相关部门拟实施的各项可能影响乡村民宿审核审批和日常运营的决策,需第一时间报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审议。除专项性、应急性监督检查事项外,区级相关部门应以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为牵头单位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为主,尽可能减少对乡村民宿运营的不必要干扰。


第二十一条  安排乡村民宿发展奖补专项资金。制定出台《通州区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奖补资金暂行办法》,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乡村民宿奖补事项评定,经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会议审议确定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结合评定结果报预算,报区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相关批复拨付奖补资金,预算资金到位后兑现各获奖对象。获得民宿集中村发展补贴的村集体需按奖补资金使用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做好乡村民宿行业投融资服务。经民宿经营主体申请,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协调,有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会同驻区金融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州区乡村民宿资源宣传推介。借助通州区智慧文旅管理与服务平台及其它相关专业OTA平台,重点抓好区级公共品牌、民宿集中村和等级精品民宿的宣传推广。鼓励民宿经营主体自发拓展外宣渠道,注重抱团营销、集中推广,不断提高精品民宿的曝光度及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发挥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加强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培训,执行行业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恶性竞争,防止无序抬高房租,促进民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加强乡村民宿发展法治保障。乡镇要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民宿经营主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对接法律服务机构,加强民宿建设经营合同等审核把关,理顺民宿经营者、村集体和农户等收益分配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第二十六条  强化乡村民宿发展全过程监督。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要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开展奖补项目评审和奖补资金兑付等工作。对项目主体、申报主体及乡镇政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变动,本办法将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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