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实施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8
专利代理人的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从资格证的获得、执业证的颁发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更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并且参考了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才做出变更。 经国务院同意,人保部于2012年5月15日发布了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的专利代理人被纳入第一批公告的准入类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的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人等36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由人保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上述两类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利代理人的设置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自国务院1991年颁布《专利代理条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组织了13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4496万人获得专利代理人资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共1098家,专利代理人共10513人(注:因每月都有新办、转所、注销的专利代理人,故此数为一个动态数)。2014年12月新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115个;办理转所(包括补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84个;办理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64个(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故办理注销后并不意味不再从事专利代理工作)。2014年1-12月新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共1825个,占专利代理人数总数的17.4;办理转所(包括补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共786个,占专利代理人总数的7.48%;办理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共884个,占专利代理人总数的8.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14号)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特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2-2001)1.引言  1.1 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专利代理人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申请时的文件规范化,利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便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加强专利审查流程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1.2 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 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 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 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要始终坚持唯一性,确定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专利代理人的规则,每一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时,专利代理人在属于新专利代理机构的期间所赋予的新专利代理人代码,要保持固定性。从而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 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简洁、实用、规范。  1.3.3 持续改进原则。使本标准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 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在中国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  其他方面的本标准使用者。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性注解。  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人员。  专利代理机构: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代码:用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一个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一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唯一性:一个代码只代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并且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只用一个代码表示。  固定性:一个代码所表示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表示一个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一旦确定后就不再改变。专利代理人在属于新专利代理机构的期间所赋予的新专利代理人代码,在没有变更所属机构情况下,确定后就不再改变。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即大流水号,经过确定后就不再改变。  专利代理机构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专利代理机构从业资格的凭证,称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包括正本和副本。专利代理机构证书具有唯一性。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人员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具有唯一性。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人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并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证书。  省别行政区划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的编码规则,采用头两位的省别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录1)  大流水号:一组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该项流水号采用全国统一排序方式。  小流水号:一组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该项流水号采用国家行政区划内排序方式。  校验位:从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一个数字字母组合(简称为源数据)经过计算得出的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字母组合。将源数据和校验位一起传输或者书写,可以校验在传输或者书写的过程中是否有错误发生。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流程管理过程中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数据进行处理、管理和维护者。  代码管理者: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门负责某类专利代码管理者。  4.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4.1 专利代理人代码编码规则  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1位校验位。  4.2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码管理者依据本标准赋予专利代理人代码并对其保留修改权利。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代码管理者负责专利代理人代码的标引、管理、维护工作。  5.代码管理者的责任  代码管理者建立一个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赋予专利代理代码;  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由代码管理者负责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6.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实施。  6.1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1年11月1日颁布。  6.2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实施  6.2.1 标准实施  本标准暂定于2002年6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 标准监督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6.2.3 标准改进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代码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将制定新的专利代理代码标准。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  2.与《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  标准GB2260-1995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形数据库境界和居民地要素执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5),并根据需要扩充了部分代码。代码的结构如下:  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91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扩充代码)  附录2: 与《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1.简介  《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补充和注解,同样具有部级标准的法律强制性。  《规定》对三个与专利代理相关的代码,即《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重新制定编码规则,作为部级标准予以规范和颁布。  2.目标  加强专利代理代码的规范性和法律性,促进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三证”管理,完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3.编制《规定》的原则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1.2和1.3项,规定统一的代码编制原则。  4.适用范围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2项,规定统一的适用范围。  5.与专利代理相关的代码标准  5.1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前2位用国家规定的省别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后3位采用行政区划各自的小流水号。  5. 2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  采用7位阿拉伯数字:2位省别行政区划代码+5位大流水号。  5. 3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  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1位校验位。  注:以“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  6.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4.2项,统一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7.代码管理者的责任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5项,指定统一的代码管理者及其责任。  8.颁布和实施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6的相关规定,统一颁布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参考链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_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3347942.htm#2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
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答: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每年一次的考试制度。考试科目分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分数线,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及专利代理人协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47号令,旨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此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了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六号中所规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旧办法同时废止。局长田力普在二〇〇八年八月...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4年实施办法
    答:各考点城市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考试实施,包括报名受理、资格审查、考场安排和考试组织等任务。报名条件需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犯罪记录、被吊销资格或在取消资格后不满三年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报名费用需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培训机构可举办培训班,但不得强制性...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8)
    答: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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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答:根据中国法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新的考务规则,以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管理。这项规定,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8号,已经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原先的考务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九十九号,自同日起停止执行。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
  • 专利代理人的实施办法
    答: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 ...
    答:对于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如违反规定、泄露试题、包庇作弊等,将受到停止考试工作、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所有违纪处理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存档备查。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应试人员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生效执行,以确保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进行。
  • 专利代理人报考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利审查等...
  • 专利代理人报名条件
    答:专利代理人报名条件如下: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3、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满七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专利代理人报考的规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